文档介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国有资产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国资用号)
出租方:韶关市(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商铺名称:
:
第三方:韶关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市惠民北路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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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资产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资产标的及使用用途
资产标的:甲、丙方将位于韶关市
的资产(铺面、房产、土地等),面积为
(大写)平方米( M2)于乙方使用。
23>.使用前,甲方负责对资产标的的门(含卷闸门)、窗、锁、水龙头、灯管等室内设施进行必要的修缮、更换并将其交付乙方后,在使用期间此类修缮、更换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含有关费用)并至使用期限届满完整归还甲、丙方。
,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该资产
(已/未)设定抵押等情况。
,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使用该资产。
:乙方使用该资产只能作为
使用,如乙方单方面改变原用途或未经甲、丙方同意擅自改变原用途的,甲、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使用标的收回。
第二条使用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从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有关占用费、押金及水电费的规定
:乙方使用该资产的占用费为元/月(其中公招应价为元/月,优惠元/月)。资产占用费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按(月、季、年)缴交。
,从第四年起月资产占用费在第三年的基础上增加10%(即元/月);从第五年起,在第三年的基础上增加20%(即元/月)。
:公招成功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必须先向甲方交纳不少于贰个月的押金合计: 元(¥元)。乙方所交纳的押金在合同期限内不计利息。
合同履行完毕,在乙方无违约情形下,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原甲方开具的有效押金凭证在个工作日内退还。
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具的有效押金凭证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押金。
、电费计收办法:按乙方每月的使用量加总表损耗(共同分摊)量,以供水、电部门的水、电价计缴。
第四条有关资产占用费缴交方式的规定
甲、丙方实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制。
丙方开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开户户名:韶关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韶关市工商银行西苑支行;
开户帐号:2005201229026404269 ;
乙方须在每月二十五号前将应缴资产占用费存入自己本人存折,由丙方通过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回笼入丙方指定帐户。
装修期限规定
经协商,给予乙方装修期天,装修期内免收资产占用费;乙方应缴占用费自年月
日起按规定方式缴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约定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当乙方出现拖欠缴交资产占用费现象时,向乙方追缴拖欠资产占用费;
(一)款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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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如属闲置的资产,甲方在乙方公招成功并按规定已缴交了押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将资产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
(2)原资产使用方通过公招取得原资产标的物的,甲方在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资产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
(3)新资产使用方通过公招取得资产标的物的,甲方在原资产使用方清场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资产标的物交付乙方使用;
,凡属公共部分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所需经费从丙方返拨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中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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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的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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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除公共部分的维修之外其他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资产使用期间,室内设施(含水龙头、灯管、卷闸门等)的维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有关的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也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使用资产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丙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使用资产进行装修,须事先经得甲、丙方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否则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