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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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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doc

上传人:ainibubian1313 2022/9/9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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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同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能力
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债权非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婚姻家庭: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
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不同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能力
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债权非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婚姻家庭: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
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商事关系:海事、代理、信托、票据、破产¡­
国私解决不同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构架
该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表现
该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该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掌握)
中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展望(掌握)
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属人法的含义
(二)民事能力适用属人法是公认的一般原则
(三)关于属人法,历来有本国法(大陆法系)与住所地法(英美法系)之争
(四)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各有其适用的历史原因及利弊
(五)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住所地法优先的倾向与惯常居所地法的出现与取代之势
惯常居所地法的优势及未来属人法的模式
1、惯常居所的含义
——英国法院在克鲁斯诉奇滕案中所下定义:
“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美国学者所下定义:
“惯常居所意为事实居所,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特征”
共同点:强调实际、持续的居住
2、采用惯常居所的理由
(1)惯常居所克服了国籍与住所的缺陷。
——国籍往往与当事人没有真正的联系。
如:亚洲公民在欧洲工作,适用本国法麻烦。
——确定住所的主观意向很难判定,并且各国对住所的解释上存在很大差异。
(2)惯常居所的采用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结论:长远来看,以惯常居所为主,国籍和住所为辅综合确定属人法的方法是属人法未来发展方向。
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了解)
开始:出生的理解规定不同
终止:死亡
生理死亡死亡时间界限不同;
推定存活制度不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制度各异;
时间各异;
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
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三种做法:
(1)当事人属人法(普遍)
(2)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少)
(3)法院地法(少)
2、以属人法为原则,其他为补充
三、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1、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住所地或居所地国为辅(掌握)
2、法律适用(掌握)
:内国法;
:
在内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财产,才管辖,适用内国法(法院地国法)。
在失踪与死亡宣告问题上,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是密不可分的。一般来说,如果法院地国对案件有管辖权,就适用法院地国法进行失踪和死亡宣告
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宣告禁治产的原因
宣告禁治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