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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2/9/10 文件大小: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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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黑河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黑河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黑河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一)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管理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笫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赔偿损失;
(二) 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诫勉谈话;
(五) 取消本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 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违反《消防法》规定,违规使用、私自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乱拉电线、违规出租公有房产、私开商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四)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未按规定对本单位(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八) 对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九) 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本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酿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于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
(二) 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