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商法学硕士论文_民商法学硕士排名
民商法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础和骨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商法学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商法学硕士论文篇一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从定义层面看
查阅经济法相关文献,据粗略估算对于经济法民商法学硕士论文_民商法学硕士排名
民商法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制的基础和骨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商法学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商法学硕士论文篇一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从定义层面看
查阅经济法相关文献,据粗略估算对于经济法的定义达到百种之多。如七十年代末刘祚清在《浅淡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所下的定义是:“经济法同刑法、民法等一样,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正确地调整和处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障经济组织的正当权利。它以国家强制力量维护计划纪律、合同纪律和财经纪律,以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顺利实施。这是国家领导经济工作不可缺少的有力工具”。
由于我国当时处于计划经济的特殊国情,使得经济法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经济法的工具作用明显改变。学者们对其定义也有新的思考。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见,在不同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经济法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经济法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将触角深入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全方位的对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调整,而只对关系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而学界对民法定义的共识,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本文认为: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的主体和调整方法上显然存在差异。民法强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包含经济关系在内的财产关系,仅指的是横向法律关系,政府对此不加以控制和干预。民法强调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本位思想。而经济法主要针对的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如何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调节,以期达到稳的发展的目的。属于新型法律关系中的纵向法律关系,而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具体而言,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定义层面上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第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性质;第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从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层面看
(一)调整对象
早期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大前提下的。代表性观点是江平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中提到的:“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也就是直接为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物资的调拨、储存、运输、保险、基建、信贷、结算等。这种商品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它主要包括为实现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所实行的各个管理环节,如土地管理、各种资源管理、财政管理、物资管理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