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用法律文书与社会生活
( 总论)
一、社会生活广泛需要民用法律文书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每个公民(自然人)都是处于一定的社
会地位基础上,以独特的方式在与他人建立的某种社会关系中生
活着。正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才构成了多姿多彩的人生画
卷。
我们的国家现在正朝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
标前进,国家法律赋予广大公民神圣的权利,如,民主权利、人
身权利、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诉讼权利等。在人们的
实际生活中,人们依据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普
通的意识,因而民用法律文书也就成为社会上人际关系的纽带。但
是,目前民用法律文书写作尚存在着不少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民
用法律文书的积极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一)民用法律文书是公民依法自我保护的手段
民用法律文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确立相互关
系、预防或解决纠纷的书面凭证,是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
力手段。
所谓“民用法律文书”(俗称“老百姓使用的文书,是相对
于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俗称“官用文书
而言的。这两种文书的共同点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写作,其最
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局面,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持续
发展。但是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主体意志有别。民用法律文
书是法律与当事人意志的融合,而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文
书是国家意志和公理的体现; ) 着眼点有别。民用法律文书着
眼于保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
文书,则既着眼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着眼于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效力有别。民用法律文书具
有主体的自我约束力,而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文书,则具
有客观的强制性。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民用法律文书”,并不
等于“民事法律文书”;民用法律文书的内容相当丰富,既有民事
性质的内容,也包括有关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不过,从总
体来说,民用法律文书以民事内容为最多。
民用法律文书虽然相对于“官用文书”存在,但是二者关系
十分密切。民用法律文书常常能够引起“官用文书”的产生,而
“官用文书”则有权对民用法律文书作出评判和处理。不过,民用
法律文书也并非完全是被动地服从,有时也可以对“官用文书”提
出异议。换句话说,民用法律文书既可以求得“官用文书”的支
持,也可以对其实行监督。
在现实生活中,民用法律文书的作用日益显著。国家司法机
关和政府部门,固然负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在客
观上,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不可能随时随地知悉每个公民的
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每个公民是否在进行法律许可或禁止的
某种活动。因此,广大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主动使用法律文书手
段,自行调整与他人的关系,主动争取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
部门的支持。这样,既可以及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
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
(二)民用法律文书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宪法规定“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这
是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一条规律:没有法治的国家,
其社会必然是混乱动荡的社会,必然出现无是非、无权威、“好人
受气,坏人神气”的怪异状况;法治国家,则是非有标准,讲理
有章法,社会有秩序。法治国家不是无纠纷、无案件发生,而是
“有状能告,有冤可伸”。
建立法治国家,首先要有“良法”,其次要靠司法、执法和守
法。其中,除了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之外,还必须靠广大公民懂法、用法,即能够依照法律去正确调
整人际关系。只有广大公民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不
再“忍气吞声”,不再采取阿式的“精神胜利法”,也不是简单
采取“以牙还牙”式非理性的暴力冲突手段,而是善于以理性的
态度,运用法律文书这一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才会步入法治社会;
只有法律深入人心,普通老百姓都能够自觉通过法律文书来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一个文明向上、具有淳风良俗的社会才会
出现,也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三)民用法律文书在市场经济中使用广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
产、商务、消费、金融、保险、交通、科技、医疗、劳务、房地
产、委托代理等诸多领域,为建立法律关系或解决争议,使用了
大量的多种形式的法律文书。上述民用法律文书,按其性质和用
途来划分,可以概括为两大类: )民用诉讼文书。主要包括诉
状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申诉书、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