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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公司治理——内部治理(10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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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公司治理——内部治理(10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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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公司治理——内部治理(102).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5章公司治理——内部治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信任托管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组织设计的内容;
掌握怎样完善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了解西方国家法人治理结构发展的趋势。
重点概念:
法人治理结构
信任托管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独立董事   
CEO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人治理结构释义
第二节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设计
第三节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及完善
第一节法人治理结构释义

●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
●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弥补股东的功能性缺陷
●克服责任无法承担的缺陷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权益
 
●职权分明而又相互制衡
●民主与法制相结合

1、法人治理结构的双层关系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
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双层的关系结构:
●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
●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
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成为股东利益的代表,这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托管为方式的信任托管关系。
这种信任托管关系表现为:
一方面,董事会一旦接受股东会的信任与委托,经营公司的法人财产,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一系列明确的职权;
另一方面,股东既然将公司财产交由董事会托管,就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也不能随意解聘董事,但可以因玩忽职守、未尽受托责任而起诉董事,或者不再选举他们连任。
个别股东如对受托经营的绩效不满意,还可以“用脚投票”即转让股权而离去。
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利能力为标准,挑选和任命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授予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诉讼方面及诉讼以外的商业代理权。
经理人员作为意定代理人,有责任和义务依法管理好公司事务,经理人员的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超越限制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定义为重大战略性质的决策,都要报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任免有完全的选择权和决策权,有权对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并据此做出继续聘任或者解聘的决定。但董事会应在不干预经理人员正常活动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
公司是由许多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因而必须充分反映公司股东的利益要求;同时,公司作为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形成一种以众多股东的个体意志为基础的组织意志,以公司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体现这些要求。因此,从具体的组织形式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部分。
公司之所以要建立这样一套管理机构,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
●弥补股东的功能性缺陷
●克服责任无法承担的缺陷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权益
弥补股东的功能性缺陷
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共同所有者,本来拥有支配和经营这些财产的权利,并保证这些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但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人人亲自承担经营管理任务,而且每个投资者都有基于自己利益考虑的愿望和要求,都希望在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上反映和体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如果选择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来经营这些活动,其他股东也都不放心,并有以权谋私之嫌。
此外,投资者在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也经常会出现意见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重大经营问题就只好由各股东共同表决决定,在表决中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此决定了股东大会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