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校食品饮水安全法规知识培训
万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谭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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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制度: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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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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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目的: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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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总体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国家级实行分段监管: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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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六、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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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一、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二、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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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一、制标原则: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二、标准包括的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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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标准的制定: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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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