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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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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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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7年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精神,重点抓好让广大渔民受益的优势品种增殖放流,确保增殖放流效果,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保障海洋渔业资源增殖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总指挥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海监渔政局局长担任,厅有关处领导及沿海各有关市海洋渔业局分管局长为指挥部成员。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海监渔政局副局长兼任。(名单见附件1)
(二)成立市、县(市、区)海洋渔业资源增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黄海北部海域:在大连市的金州新区、普兰店市、庄河市及丹东市的东港市,成立由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渔政处(所)长任副组长的资源增殖管理领导小组;辽东湾海域: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市,成立由各市渔政管理处处长任组长,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重点县(市、区)渔政所所长任副组长的资源增殖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
黄海北部成立省、市、县渔政联合监督检查驻在组(以下简称省驻在组)
黄海北部海域在增殖放流重点管理地区成立联合监督检查驻在组。由省海监渔政局大连分局,大连、丹东市渔政局(处),金普新区、普兰店市、庄河市及东港市渔政所(处)抽调专人组成。(名单见附件3)
辽东湾成立省陆地督查组和海上巡航督查组。省陆地督查组由省海监渔政局锦州分局抽调专人组成;省海上巡航督查组由省海监渔政局锦州分局抽调相关渔政船组成。(名单见附件4)
二、职责及任务
(一)省指挥部职责及任务
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重点放流区域的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各领导小组、省驻在组、省督查组工作。
(二)市、县(市、区)渔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及任务
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各自放流点责任目标负全部责任,重点是抓好“两网一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属地增殖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三)省驻在组、省海陆督查组职责及任务
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直接参与县(市、区)放流重点区域的管理工作。
黄海北部海域,省驻在组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前期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县(市、区)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并上报省指挥部。
辽东湾海域,省海陆督查组负责监督检查辽东湾海域前期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并上报省指挥部。
三、管理范围及管理期限
(一)前期近海沿岸管理内容
。重点范围内容见附件5。
。前期管理时间自5月18日起至7月15日止,放流点所属的市、县(区)请于5月18日前务必在重点管理区域增设纳潮口防护网,将近海沿岸定置网及损害放流苗种的各种渔具清理完毕。纳潮口的防护网可在7月15日以后拆除。
(二)中后期资源增殖管理内容
中后期管理时间自7月15日至9月1日止,除钓具外禁止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活动,管理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不得提前开捕,坚决取缔5海里以内的作业渔船。
四、管理任务
(一)资源增殖放流前期管理
,强化重点区域管理。为做好前期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和省驻在组要选派能吃苦耐劳、敢抓敢管、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参加。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组长要亲自挂帅,亲临第一线,组织落实好重点管理区域纳潮口防护网的设置和各种危害幼虾渔具的清除工作。省驻在组、省督查组要协助并监督检查防护网设置和有害渔具清除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加强合作沟通,以强化重点区域管理。
。纳潮口设置防护网是前期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要把防护网的设置工作落实到人,并保证防护网的设置质量。所设防护网必须封闭全部引水口,不得有缺口或漏洞。对不执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省驻在组要对各纳潮口是否设置防护网和设置质量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县(市、区)领导小组。
。清除各种危害幼虾渔具是前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要按照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要求,海陆结合,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各种定置网具、流动网具和其它危害幼虾的小型渔具的清理和拆除工作。省驻在组要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对未按规定清除仍继续作业或出现反复的,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省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