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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节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历史发展
二、中国的证据制度历史发展
就司法证明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经历过两次重大的转变:
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
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
从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一、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历史发展
其实,法官之所以能够就案件做出裁决,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智慧,而是因为有神的帮助。而且,判决的权威性是最为重要的,人们对合理和正义的理解都会因此而屈从于对神的信仰和崇拜。
——古希腊人
(一)神示证据的内容和方法
所谓“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神示证据包括“神誓法”和“神判法”。
神誓法是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神判法既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又称为“神明裁判法”或“折磨考验法”。
在“神誓法”和“神判法”中,司法天平的倾斜略有不同。
“神誓法”往往利于接受审判的人。“神判法”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人。
按照“神誓法”的规则,接受审查者在面对神灵发誓之后,只要没有“特殊反映”出现,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甚至胜诉。由于“特殊反映”的出现概率较低,所以接受审查者比较容易过关。有时,争讼双方都面对神灵信誓旦旦,而且都没有“特殊反映”,裁判者只好寻求其他证明方法。
用热铁审等神明裁判的方法,结果显然不利于接受考验的一方,因为一般情况下人的手都会受到热铁的灼伤,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幸免。因此裁判者决定让某人结受神灵的考验,往往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结果。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在与其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公元5世纪末至5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要求当事人对神宣誓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的真实性。为了加强誓言的力量,该法典还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亲属或友人对神宣誓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称之为“辅助宣誓”或“保证宣誓”。
神誓法
宣誓与宗教
在阿拉伯国家中,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他们心目中,真主安拉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如果谁在宣誓时欺骗了安拉,那他就永远得不到安拉的宽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先让被告人宣誓。如果被告人拒绝宣誓,那么原告人只要宣誓即可胜诉;如果原告人也拒绝宣誓,或者双方都宣誓,法官则要进一步判明案情曲直。
古印度神判的历史亦极久远,自吠陀时代即已通行。《吠陀经文》、《摩奴法典》、《若那罗陀法典》,《述祀氏法典》、《毗湿奴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皆有关于“铁火神判”、“捞沸神判”、“闷水神判”、“秤称神判”、“食毒神判”、“触审神判”的记载。例如,《摩奴法典》中规定,如果法官依证言和物证不能确定案情,则可以用“神明裁判法”来审查证据和查明事实。
作为《摩奴法典》之补充的《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了神明裁判的八种形式:1、火审,让嫌疑犯手持烙铁步行并用舌头舐之,无伤则无罪;2、水审,让嫌疑犯沉入水中一定时间,浮起者有罪,沉没者无罪;3、秤审,用秤量嫌疑犯体重两次,第二次较前次轻者无罪;4、毒审,让嫌疑犯服某种毒物,无特殊反应则无罪;5、圣水审,让嫌疑犯饮用供神之水,无异状反应则无罪;6、圣谷审,让嫌疑犯食用供神之米,无异状反应则无罪;7、热油审,让嫌疑犯用手取出热油中的钱币,无伤则无罪;8、抽签审,设正邪两球,让嫌疑犯摸取,摸到正球者无罪。
对神盟誓
《苏美尔法典》第7条:“引诱自由民之女离家出走,而女之父母知之者,则引诱此女之人应当对神发誓:‘该女父母知情,过错在其父母。’”
《汉谟拉比法典》第126条规定:“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称其丢失物品,并诬告其邻居,则其领人应当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当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萨利克法典》58条规定:“如果某人杀了人,而交出其所有的财产,但还不够偿付依法应当交纳的罚金,那么他必须提出12个共同宣誓人,宣誓说:‘在地上,在地下,除已交出的东西外,再也没有其他任何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