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服务指南
(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四条;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及施行说明;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5、《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
二、要求: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管辖范围:
济南市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及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四、内容: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进行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预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一般
★★较重
★★★严重
五、办理流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出具评审意见,向市安监局提交备案申请(提交材料见附件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材料)
市安监局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市安监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时间30-180天)
建设单位对控制效果评价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自行验收,验收完成之日起30天内,向市安监局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提交材料见附件3)。(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材料)
市安监局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因情况复杂,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市安监局不予以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按要求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向市安监局提交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向市安监局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六、程序一览表:
职业病
危害
程度
时间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
(可行性论证阶段)
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阶段)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
(完工,试运行
30-180天)
一般
提交申请前
建设单位内审、
组织专家审查
建设单位内审、组织专家审查
建设单位内审、组织专家审查
受理申请后
安监局备案
安监局备案
附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