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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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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8/9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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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
关键词: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内容提要: 网络作品一般既符合传统作品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法律关于网络作品的特别规定,包括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时依然要适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网上著作权侵权主要有将网上作品下载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将传统作品上传到网上、链接、浏览以及网页抄袭等几种形式。
Abstr act:Generally speaking online ents for online ining thEinfringement of online copyright, the four fundamental ponents for traditional acy of the acts concerned, fact of damage, cause and effect, and subjective faults. The infringement of online copyrightmainly includes doedia, uploading the traditional ent act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对象
(一)网络作品的认定
网络作品亦属于作品范畴,只不过是网络时代催生的一种有新兴载体的作品,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一般传统作品的要件。在传统情况下,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或者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作品由于其虚拟的表现形式还是与传统作品有一定的区别:一是传统印刷技术使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因而作品是固定的,而在网络中作品是动态的,并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而非固定在有形载体之上;二是在互联网之间传播的信息可能仅仅是一些数据,有时并不完全符合传统作品的属性;三是电子出版、联机会议、联机编辑、交互计算的应用已使作品所有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四是上述技术的应用,使原作与演绎作品之间界限模糊。[1]正是由于这些区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网络作品还要符合法律关于网络作品的具体规定,具有网络作品的特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说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作品除了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形式外,还包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把握网络作品的范围,首先应该考虑以下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数字作品或类似作品的种类;提供保护的标准,如必须是“原创的”;谁是作品的作者;作品固定或持续存在的需要;保护的合格要素;保护期间以及其他有关权或邻接权。[3]通常认为,网络空间一般存在两类作品,即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前者即作品的数字化,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并以这种数字形式存储或者在网络上传播。后者即直接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并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4]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网上作品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