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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文
成规管〔2014〕5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分局,执法监督局,局各直属单位: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4年1月26日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城乡规划听证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听证范围)
编制城乡规划的草案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和作出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经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局设立听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听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听证工作方案,审议听证报告。局长任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听证工作会议。听证工作会议实行议决制。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听证工作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事项涉及或需要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等是否参加听证;
(二)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等;
(三)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四)组织拟定听证会报告书;
(五)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听证会工作人员)
听证会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一至二名,记录员一至二名。具体人选在听证工作方案中提出,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放弃听证权利)
放弃听证申请及无故缺席、退出听证会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章听证预备
第七条(确定听证工作方案)
局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业务事项中提出启动听证工作的建议,填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启动听证工作审查意见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配合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听证工作方案,共同报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听证准备)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听证工作方案和相关要求做好听证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听证组织准备工作,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将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证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等形成书面材料或复制件,连同审查意见表移送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听证告知)
听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听证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告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听证的,在作出进入听证程序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公告》。
(二)依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作出进入听证程序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局相关业务部门制作并在成都规划网站上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向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当事人告知相关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听证的注意事项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告知听证权利的公告》也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在住所地或建设项目现场张贴并公证等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当事人送达。
第十条(听证申请及受理)
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物权已签定转让合同且合同双方无争议的,受让人可以作为本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
接收听证申请书后,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符合和不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人员、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听证代表)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的听证和依利害关系人、有关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分别按以下要求确定听证代表: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面向社会的听证,听证代表一般由市民代表、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在召开听证会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局听证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听证内容,结合市民及组织的自愿报名、相关单位的推荐以及委托有关社会团体进行选拔等情况,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同时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