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 邮编:318000
电话: 传真:
派出单位(乙方):台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白云山南路121号邮编:318000
电话:0576-88686091 传真:0576-88582103
(甲方)因工作需要决定向台州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申请派往甲方的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称派遣人员,人数及具体派遣期限参见附件)。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人员派遣
甲方根据自身需要负责招聘、面试、挑选,经体检合格后,将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由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派往甲方工作。
第二条:派遣期限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一般为二年以上(试用期为三个月)。如甲方有特殊要求,按甲方具体规定确定派遣期限。
第三条:用工规则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
派遣人员在协议规定的派遣期内,在教育培训、考核、职工福利等方面享受甲方规定的待遇。遇到工作纠纷,突发性事件,甲方应及时解决处理,需要时,由乙方出面协调。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等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执行。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甲方应当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派遣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派遣人员的技能,经与本人协商,可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条:劳动关系
派遣人员到甲方报到时,其劳动关系及人事关系保留在乙方。
第五条:劳动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及不可预测的意外,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相关规定处理,乙方为主、甲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其医疗费或因死亡发生的丧葬费、抚恤金、抚养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的工伤保险法规或职业病补贴的规定的标准,与派遣人员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
第六条:工资及社会保险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由甲方按国家和省及台州市有关规定的标准确定并按月发放。乙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按规定派遣人员个人部分应缴付的社会保险及个人调节税每人每月按规定,并由乙方按月代为发放,乙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派遣人员个人应缴付的社会保险及个人调节税按规定每人每月由乙方
代扣、代缴。乙方有义务为派遣人员的个人资料保密。
派遣人员的(医疗)个人帐户设在乙方,按乙方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及医疗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由甲方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员工的工资额款及当月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及企业部分一并汇至乙方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工资表清册,必须在每月的日按时将工资发放到派遣人员工资卡上,乙方负责按时向税务、社保机构缴纳上述费用。
如有派遣人员的增加或减少,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第七条:假期
派遣人员的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有关假期按国家和当地政府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计划生育保险基金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八条: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