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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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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编
二O一二年一月
目录
前言
一、行政许可项目


、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处理固体废弃物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项目

、免缴、缓缴审批
、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三、文件选编
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月18日起施行)
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5、《河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河环字〔2008〕84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桂环字(2006)94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7号,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2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8号,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5、《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前言
一直以来,我局牢固树立为振兴环江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大局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第一”的理念,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标准,加大服务力度,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努力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一流的环保审批服务。
一、进一步深化环保审批窗口效能建设,选派精干技术、管理骨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充分授权,实行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同时,在环评审批工作中,注重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对项目审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耐心的解释、解答和说明不能审批的原因,坚持科学、准确、公正、高效、廉洁地办结每一个审批项目。
二、精简环评审批环节,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一是优化环评审批程序。对依法需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环评,环保部门帮助建设单位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减少前期准备环节,优化环评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二是精简环评审批环节。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属于涉及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节能减排等环评报告表类的项目,取消技术评估环节;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简化该区域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内容;三是缩短办理时间。根据项目的分类管理目录,在所有须上报的材料送达后,缩短审批时间,尽快批复。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的、属我局审批的重点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从速从简办理环保手续。对需上报自治区环保厅、河池市环保局审批的重大项目,我局将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咨询服务,积极配合投资方做好项目报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自治区和河池市的大力支持,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报批。
三、执行好上级下放环评审批权,加强审批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纵向沟通,依法运用好环评审批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对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项目和由县级立项部门立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项目全部下放到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进一步下放权限,赋予了我县环保部门更大的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减少中间环节,方便基层办事,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切实加强环评审批监督检查。在依法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同时,按照“责权统一、强化监管”的原则,建立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管理信息沟通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