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论
国家的职能是通过国家机构履行和实现的,国家行
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公共行政权力,负有对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
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通常称之为政府,它是根据宪
法和法律,按照一定程序建立起来的国家行政组织。它
所处的特定地位和行使的权力及其功能,全面而直接地
涉及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各个
领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是通过相应的行政
组织的渠道分解、传递、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职位和
每个公务员的,并通过公务员的具体实施行为去实现,
去产生影响和发生作用的。也可以说,国家行政机关履
行职能的行政行为,是以其公务员的个体行为为基础
的。
公务员是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担任国家公职的
行政组织的成员,公务员是行政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实
施者,是行政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执行者
与操作者。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或
者说在具体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中,通常处于主
导地位。其行为直接体现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目的、目
标和意图,直接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效果。
现代社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重视公务员的选用与管理的
同时,更注重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通过科学、合理、
严密、可行的“规范”去引导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塑
造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形成廉洁、精干、优化、高效的
公务员队伍和行政系统,这不仅是现代人事行政管理的
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卓有成效地履行行政
管理职能所不可缺少的。
第一节公务员行为规范概述
一、公务员的行为
正常人的行为是人受思想意识支配而表现出的动
作,它是人的生理与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人的心理和
生理需要构成了行为的内在动因。简言之,人的行为是
由动机推动的,动机是由需要引起的。当然,一方面我
们要认识到,没有动机就不会产生行为,另一方面我们
也要看到,只有动机而没有可能或没有能力,则行为要
么就无法发生,要么就达不到预期目的。
人的行为具有个体性、主体性、目的性、持续性和
可塑性等特征。个体性是说,人的行为不管是个体行
为,还是群体行为,都是以个体为基础的;主体性是
说,人的行为受其思想意识的支配,有自主选择性;目
的性是说,人的行为指向有一定的目的或意图;持续性
是说,人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可塑性是说,人的行为可
以受到环境和条件的约束、影响甚至改变。也就是说,
人的行为是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予以约束和控制的,而且
也是需要约束和控制的。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人的行为通常与他人发生联系
并相互产生影响,这种联系与影响是和其社会角色紧密
关联的。任何一个社会角色,在社会关系中都有其特定
的权利、义务,并表现为一定的社会行为。而任何角色的
社会行为都应在相应的行为规范约束、控制下进行。行
为规范是人们在群体和社会中,为协调相互行为,维护秩
序,共谋生存和发展而产生并经认同的“游戏规则”,是人
们生活在群体和社会中的经验有选择的积累与传承而形
成的,生活在群体和社会中的个人,必经懂得和遵守行为
规范,才能正常地生活于群体和社会之中。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
过程中,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方式、
内容和后果,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成员或公民
的行为。因此,公务员的行为更需要约束和控制。
任何公民都与国家构成基本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
具体表现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公民的行为要受到
法律关系的约束和控制。如果公民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在
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了国家公职之后,这就意味着他与
国家在原有的基本法律关系基础上产生了另一种新的法
律关系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法律
意义主要有四点:
第一,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服务于国
家,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公务员必须遵守法
纪,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必须依法履行公职,
行使权力和执行公务,否则,将追究公务员的责任。
第二,公务员所具体服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应赋予
公务员一定的职务、职责和职权,使公务员能在执行公
务时,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
第三,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对于相对人(公民、
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而言,公务员是代表某一国
家行政机关的,与该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体的。因此,公
务员作为个体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有过错或过失,则责任
应由该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然后,行政机关再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