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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方法》(苏教财[2007]38号)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南财大学字〔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就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以下方法:
一、本方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为“学生”)。
二、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那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工秘书、研究生秘书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的具体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院的认定工作。
(二)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执行学校设置的统一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由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根据情况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