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分析
作者: 点击: 153 时间:2006-7-19 10:35:53 新闻来源:四川省职务犯罪预防网
近年来,我省一些医疗机构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仍较突出,人民群众“看病难、吃药贵”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对近两年来全省医疗系统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发生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作了分析和思考。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贿赂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是受贿犯罪案件高发环节。由于前些年各地在产业结构调整上的失误和宏观调控不力,很多地方盲目地上项目,建公司、办企业,特别是制药企业有雨后春笋般之势快速发展。在短时间内,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形成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销售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
“文章”,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一些药商为了促销挖空心思腐蚀医务人员,导致一些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大肆收受回扣和好处费,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医疗系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发案的重灾区。仅2003年底至2005年底两年时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机构涉嫌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79件,其中,查处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环节的涉嫌受贿犯罪案件64件(药品采购发案39件,医疗设备采购发案25件),而查处利用基建工程发包、人事调动、职级晋升等环节的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仅为15件,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涉嫌受贿案件占整个医疗系统涉嫌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的81%,如此之高的发案率,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醒。
(二)作案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中所发生的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在作案的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有的是医院领导审批签署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经销商以私下感谢的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回扣;有的是药剂科工作人员与药贩子单独“勾兑”;有的是医生在医院开处方而在药贩子那里领回扣;有的是在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时,事前和经销商谈好一定比例的回扣,将回扣款放在经销商的账上,医院或个人用钱时由经销商来支付;还有的是由经销商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其个人或全家出国(境)旅游等。作案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些制药企业或药品及医疗器械经销商,在推销自己的产品时,其营销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采取单线联系、开联络会、药品推广会、药品发布会等形式,把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请出医院,进行暗中交易。同时,在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上有个不成文的
“潜规则”,即“明扣”和“暗扣”。“明扣”是药品供应商公开支付医院的折扣,医院在向药品供应商支付药品款的同时,会扣下事先谈好给医院的回扣,这部分回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30%。药品供应商在给“明扣”的过程中,暗中给予医院中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所得的回扣,又称“暗扣”,一般是“一对一”的行为,隐蔽性很强,不易被发现,比较容易掩盖其犯罪行为,使这类犯罪更加隐蔽化,从而增大了查处的难度。
(三)行贿者“强进攻”与受贿者“弱抵制”形成明显态势。近年来,由于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市场不景气,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一些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商们在销售环节使“绝招”,下“猛药”,以金钱作为“敲门砖”,用丰厚的“回扣”或“好处费”来诱惑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最终达到顺利销售药品及医疗设备之目的,一些经不住诱惑的医疗机构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在
“糖衣炮弹”面前,起初还能保持清醒头脑,进行抵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感情的加深,思想开始麻痹、意志逐渐淡泊,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渐渐地变弱了,一旦对方“强进攻”,思想道德的防线便被冲破,成了经销商们的“俘虏”。如2003年1月至2005年2月,成都榕珠实业有限公司法总经理人代表罗志榕,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罗勰,在本公司销售医疗设备过程中,就是采取用钱物作为“敲门砖”主动出击,对医疗机构的关键人员进行“强攻”的手段,先后向泸州市中医院、眉山市仁寿县人民医院、达州市中心医院、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五人民医院等十多家医疗机构的院长和有关科室负责人行贿人民币161万元、美金6000元、港币2000元以及桑塔纳轿车等物品,共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该案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作出了有罪判决。
(四)社会危害性较大,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案件情况分析显示,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的贿赂犯罪案件,其犯罪后果对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