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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观点;
三、风险责任的区分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五、完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缺点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第一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保持《土木匠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根源则的基础上,对合同构造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订正。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改动:
FIDIC在《土木匠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单合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能够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远设备、资料和工艺;动工、延缓和暂停;完工查验;业主的接收;缺点责任;丈量和估价;改正和调整;合同价钱和支付;业主提出停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停止;风
险和责任;保险;不行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匠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战胜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常常波及摆列序号不在
一同的好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执行管理都感觉很繁琐的弊端,尽可能将有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承包商两方的权益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执行施工合同中给予他的职责,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定隐含的给予他的权益。②假如要求工程师在履行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益从前
需先获取业主的赞同,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种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依照解决
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判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恪守。业主与承包商磋商达成一致从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益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有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准时,应第一与合同两方磋商并全力达成一致,假如不可以达成一致,则应依照合同规定并适合考虑所有有关状况后再作出公正的决定。
跟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增添了一些《土木匠程施工合同条件》没有包含的内容,如业主的资本安排、业主的索赔、承包商要求的改正、质量管理系统、知识产权、争端判决委员会等,使条款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合理。
通用条件条款数目的增添不单表现为涵盖内容的面宽,并且条款商定更加仔细和便于操作。如将预支款支付与扣还、调价公式等编入了通用条件的条款。
《施工合同条件》拥有全面、完好的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和专用条件部分条款的编制说明及典范,使用时可联合项目的特色编写。本章以下各节内容仅就与第六章有差别之处的部分作简单介绍。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观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一)合同文件(认识)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拘束力的合同文件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
容:
。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两方签
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为了防止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指南中最好注
明接受的合同价钱、基准日期和动工日期。
。业主签订的对招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录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的补遗文件。
。承包商填写并署名的法律性招标函和招标函附录,包含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确实认文件。
。
。
。指承包商执行合同义务时期应依照的准则,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依照,即
合同管理中往常所称的技术条款。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外,
还能够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对承包商文件的要求;
应由业主获取的赞同;
对基础、构造、工程设备、通行手段的阶段性据有;
承包商的设计;
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
合同波及的第三方;
环境限制;
电、水、气和其余现场供给的设备;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供给的资料;
(10)指定分包商;
(11)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为业主供给的人员和设备;
(12)承包商负责采买资料和设备需供给的样本;
(13)制造和施工过程中的查验;
(14)完工查验;
(15)暂列金额等。
。
,如:
资料表——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招标函一同提交的文件,包含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
(2)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余文件——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含合同执行
过程中构成对两方有拘束力的文件)。
(二)合同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供给履约担保,接受预支款前应供给预支款担保。
在范本中给出了担保书的格式,分为公司法人供给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供给的保函两类格式。
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1)履约担保的保证限期。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达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
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商定圆满达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担当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所以,范本中介绍的履约保函格式
内说明,假如两方有商定的话,赞同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必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保函索赔。因为无条件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所以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4种状况下业主能够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余状况则按合同商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待。这些状况包含:
1)专用条款内商定的缺点通知期满后仍未能排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伸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伸;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2)依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3)缺点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理缺点通知后
42天内未派人修理;
4)因为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停止合同。
大型工程建设资本的融资可能包含从某些国际救助机构、开发银行等筹集的款项,这
些机构常常要求业主应保证执行给承包商付款的义务,所以在专用条件典范中,增添了业
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
业主供给的支付
保函担保金额能够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限期至缺点通知期满后
6
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两方的担保义务平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一定向承包商供给支付保函,详细工程的合同内是
否包含此条款,取决于业主主动采用或融资机构的强迫性规定。
(三)合同执行中波及的几个限期的观点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顶用“完工时间”的观点,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达成所有工程的
时间,加上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由以致改正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
赞同顺延工期之和。若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专用条件的条款内明确商定。
合同内商定
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招标书附录中许诺的完工时间。
合同工期的时间界线作为权衡承包商是
否按合同约按限期执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①从工程师按合同商定公布的“动工令”中指明的应动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②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断承包商的施工是提早完工,仍是延缓完工。
缺点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开始,
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只管工程移交行进行了完工查验,但不过证明承包
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点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向运
行条件下能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所以,从动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合同工程的缺点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点通知期,
应在专用条件内详细商定。次要部位工程往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能够商定为一年半。
①自合同署名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奏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拥有法律拘束力。②颁发履约证书不过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停止,合同商定的权益义务并未完好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③结清单奏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后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调经奏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益也自行停止。
(四)合同价钱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钱”的观点。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行、达成和修复工程缺点所接受的金额,根源于承包商的招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合同价钱”则指依照合同各条款的商定,承包商达成建筑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
格工程有权获取的所有工程款。最后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额不必定相等,究其原由,波及以下几方面要素的影响:
《施工合同条件》合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往常在初步设计达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所以,
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实质达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质达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含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花费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商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钱的涨落变化。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钱内,仅在合同条款中商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花费的计算方法。
——合同价钱增添
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他应担当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以致承包商增添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对付承包商遇到的实质伤害赐予赔偿。
——合同价钱减少
合同执行过程中,假如承包商没有完好地或正确地执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1)不合格资料和工程的重复查验花费由承包商担当。工程师对承包商采买的资料和施工的工程经过查验后发现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承包商应自费更正并在相同条件下进
行重复试验,重复查验所发生的额外花费由承包商担当。
(2)承包商没有更正忽略质量的错误行为。当承包商不可以在工程师限制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资料或设备移出施工现场,以及在限准时间内没有或无力修复缺点工程,业主能够雇用其余人来达成,该项花费应从承包商处扣回。
(3)折价接收部分出缺点工程。某项处于非重点部位的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假如业主和工程师经过适合考虑后,确信该部分的质量缺点不会影响整体工程的运转安全,为了保证工程如期发挥效益,能够与承包商磋商后折价接收。
(1)因承包商责任的延缓完工——合同价钱减少。签订合同时两方需商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
高赔偿限额。假如因承包商应负责原由完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缓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商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缓发挥工程效益的最
高款额。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合同价的范围
内商定,详细数额或百分比,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出合同价的10%。
假如合同内规定有分阶段移交的工程,在整个合同工程完工日期从前,工程师已对部分分阶段移交的工程颁发了工程接收证书且证书中注明的该部分工程完工日期未超出商定的分阶段完工时间,则所有工程节余部分的日拖期违约赔偿额应相应折减。折减的原则是,以迟延完工部分的合同金额除以整个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所得比率乘以日拖期赔偿额,但不影响商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即:
折减的误期伤害赔偿金/天=合同商定的误期伤害赔偿金/天×(迟延完工部分的合同金额/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误期伤害赔偿总金额=折减的误期伤害赔偿金/天×延缓天数(≤最高赔偿限额)
(2)提早完工——合同价钱增添。承包商经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早完工能否应获取奖赏,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早完工的工程或区段能否能让其获取提早使用的利润,而决定该条款的弃取。假如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早不可以独自发挥效益,则没有必需鼓舞承包商提早完工,能够不设奖赏条款。若采用奖赏条款,则需在专用条件中详细商定奖金的计算方法。
当合同内商定有部分分项工程的完工时间和奖赏方法时,为了使业主能够在达成所有工程从前据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部分提早发挥效益,商定的分项工程完工日期应固定不便。也就是说,不因该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非承包商应负责原由工程师赞同顺延合同工期,
而对计算奖赏的应完工时间予以调整(除非合同中还有规定)。
①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有“暂列金额”款项,只管这笔款额计入在合同价钱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②暂列金额其实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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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确立或不行预示项目的贮备金额。③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依照工程进展的实质需要经业主赞同后,用于施工或供给物质、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销,也能够作为供不测用途的开销。④他有权所有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好不用。
工程师能够公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余人达成暂列金额项内开销的工作,所以,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达成暂列金额项内开销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此中获取相应支付。
因为暂列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一定达成的承包工作以外的花费,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此中,所以他未获取暂列金额内的支付其实不伤害其利益。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达成暂列金额项内支付的工作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供给有关凭据,包含报价单、发票、收条等结算支付的证明资料。
(五)指定分包商
①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达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别分包商。②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波及
供给资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行。
合同内规定有担当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区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假如以一个独自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没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防止各独立合同之间的扰乱,则只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行。因为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此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察、协调工作归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含部分工程的施工;供给工程所需的货物、资料、设备;设计;供给技术服务等。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别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指定分包商
一般分包商
选择分包单位
担当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
则由承包商选择
的权益不一样
师选定
分包合同的工
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达成,不属于合同商定应
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
作内容不一样
由承包商一定达成范围以内的工作,
即承包商
作范围的一部分
招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
税金的工作,所以不伤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工程款的支付
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销
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
开销项目不一样
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
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
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如
关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
利益的保护不
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底报送工程进
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
同
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官僚求他出示从前
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
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
行的监察。
假如承包商没有合法原由此扣押了指定分包
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
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
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承包商对分包
除非因为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公布了错误的
假如一般分包商有违约
商违约行为承
指示要担当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
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
担责任的范围
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伤害而以致索赔或
包商的违约行为,依照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不一样诉讼,承包商不担当责任主合同的规定追查承包
商的责任。
特别专项工作的实行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特意的施工设备、独到的施工方法。业主和工程师常常依据所累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照从前与之交往的经验,
对其信用、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认识,经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
也能够就这部分承包商不擅长实行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行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招标时认同,所以他不可以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达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业主一定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伤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根源则,所以当承包商有合法原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第一征采承包商的建议,不可以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原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伤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任何合同争议均交由仲裁或诉讼解决,一方面常常会以致合同关系的破碎,另一方面
解决起来费时、花钱且对两方的信用有不利影响。为认识决工程师的决定可能办理得不公正的状况,通用条件中增添了“争端判决委员会”办理合同争议的程序。
提交工程师决定。FIDIC编制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执行过程中成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所以无论是承包商的索赔仍是业主的索赔均应第一
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准时,他应与两方磋商全力达成一致。假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应依照合同规定并适合考虑有关状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2)提交争端判决委员会决定。两方因因为合同的任何争端,包含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建议或估价不一样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判决委员会,并将副
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判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判决。作
出判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判决的通知,此判决即为最后的决定。
(3)两方磋商。任何一方对判决委员会的判决不满意,或判决委员会在84天内未能作
出判决,在此限期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
审理,这一时间要求两方全力以友善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假如两方仍未能经过磋商解决争议,则只好由合同商定的仲裁机构最后解决。
(1)争端判决委员会的构成。签订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经过磋商构成判决委员会。裁
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
由对方赞同。两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争端判决委员会的性质。属于非强迫性但拥有法律效劳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
解决合同争议的调停,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拜托。成员应知足以下要求:
1)对承包合同的执行有经验;
2)在合同的解说方面有经验;
3)能流畅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沟通语言。
(3)工作。
因为判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合同争议,所以不一样于工程师需要常驻工地。
1)平常工作。判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行按期进行观察现场,认识施工进度和实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潜伏的问题。一般在重点施工作业时期到现场观察,但两次观察的间隔时间许多于
140天,
走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观察报告。
2)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就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余选定的地址办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4)酬劳。
付给委员的酬劳分为月邀请费和日酬劳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均匀负担。判决委员会到现场观察和办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劳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5)成员的义务。保证公正办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意务,固然当事人两方各提名l位成员,但他不可以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所以合同规定:
在业主与承包商两方赞同的任何时候,他们能够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判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建议。没有另一方的赞同,任一方不获取任何事宜向争端判决委员会征采建议。
2)判决委员会或此中的任何成员不该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余利益。
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当咨询顾问或其余职务。
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可以被委任为仲裁员,只好作为证人向仲裁供给争端凭据。
(1)接到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的恳求后,判决委员会确立会议的时间和地址。解决争议的地址能够在工地或其余地址进行。
(2)判决委员会成员批阅各方提交的资料。
(3)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说,批阅证明资料。
(4)调停合同争议并作出决定。
三、风险责任的区分
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招标时没法合理预示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该要求承包商在其报价上当入这些不行合理预示风险的伤害赔偿费,以获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
①通用条件内以招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区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②在这天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招标阶段不行能合理预示
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遇到的实质影响赐予赔偿;若业主获取利处,也应获得相应的利益。③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伤害能否应赐予赔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含或未包含对此事件的花费,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可否合理预示作为判断准则。
(一)业主应担当的风险义务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含:
(1)
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
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反叛、革命、***或军事政变、夺取政权或内战
(在我国实行的
工程均不采用此条款);
(3)
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由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
超音速或亚音速飞翔物产生的压力波;
(5)
***、动乱或杂乱,但不包含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惹起的行为;
(6)
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远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
或伤害;
(7)
业主供给的设计不妥造成的损失;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往常没法展望和防备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前5种风险都是业主或承包商没法展望、防备和控制而保险公司又不承保的事件,损
害结果又很严重,业主对付承包商遇到的实质损失(不包含利润损失)赐予赔偿。
不行预示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碰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扰乱、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阻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供给或与提
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含天气条件。
承包商实时发出通知。碰到上述状况后,承包商递交给工程师的通知中应详细描绘该外界条件,并说明原由为何承包商以为是不行预示的。发生这种状况后承包商应持续实行工程,采用在别的界条件下适合的以及合理的举措,并且应当恪守工程师赐予的任何指示。
(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磋商并作出决定。判断原则是:
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行预示。事件的原由可能属于业主风险或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合理预示,也可能两方都应负有必定责任,工程师应合理区分责任或责任限度。
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伤害或损失的额度。
3)与业主和承包商磋商或决定赔偿从前,还应审察能否在工程近似部分(若有时)上出现
过其余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招标书时合理预示的物质条件更加有益的状况。假如在必定程度上承包商碰到过此类更加有益的条件,工程师还应确立赔偿时对所以有益条件而应
支付花费的扣除与承包商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钱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
但因为工程近似部分碰到的所有外界有益条件而作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该以致合同价钱的减少,即假如承包商不依照“不行预示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近似状况下有益条件承包商所获取的利处,此外对有益部分的扣减不该超出对不利赔偿的金额。
这些状况可能包含:
(1)外币支付部分因为汇率变化的影响。当合同内商定给承包商的所有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
币,或商定整个合同期内一直以基准日承包商报价所依照的招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商定百分比
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质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若合同内规定按支
付日当日中央银行宣布的汇率为标准,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因为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两方签约时没法估计的状况,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业主均应担当汇率实质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可能对其有益,也可能不利。
(2)法律、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假如基准往后因为法律、法律和政策变化惹起承包商实质投入成本的增添,应由业主赐予赔偿。若以致施工成本的减少,也由业主获取
此中的利处,如施工期内国家或地方对税收的调整等。
(二)承包商应担当的风险义务
在施工现场属于不包含在保险范围内的,因为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误或违约行为,以致工程、业主人员的伤害及财富损失,应担当责任。依照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1)承包商对业主的所有责任不该超出专用条款商定的赔偿最高限额,
2)若未商定,则不该超出中标的合同金额。
3)但关于因欺诈、存心违约或草率的不妥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一)施工进度管理
(1)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合同商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
未作商定)动工,工程师则应起码提早7天通知承包商动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动工通知后
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尽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达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依据合同估计应支付给承包商花费的资本估量表。
不得超出
42天
提交施工
接到中标函
动工日期
进度计划
工程师通知
大于7天
承包商动工
不得超出
28天
(2)进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含:
1)实行工程的进度计划。视承包工程的任务范围不一样,可能还波及到设计进度(假如包
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话);资料采买计划;永远工程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
安装、调试和查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永远工程设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的话)。
2)每个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
3)合同中规定的重要检查、查验的序次和时间。
保证计划实行的说明文件:;。
进度计划确实认。承包商有权依照他以为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施工组织,工程师不该干涉。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计划的审察主要波及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实行工程的总工期和重要阶段的里程碑工期能否与合同的商定一致;
2)承包商各阶段准备投入的机械和人力资源计划可否保证计划的实现;
3)承包商拟采用的施工方案与同时实行的其余合同能否有矛盾或扰乱等。
承包商将计划提交的2l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改正计划的通知,即以为该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同。
(1)检查月进度报告。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含:
1)设计(若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买、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实行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状况的图表与详尽说明;
2)表示制造(若有时)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与每项主要永远设备和资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址、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查验、运输和抵达现场的实质或预期日期。
4)说明承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各种施工设备数目。
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查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含波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