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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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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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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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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该【民法第5编课件 】是由【aluyuw1】上传分享,文档一共【39】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民法第5编课件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第五编人身权
第二十五章人身权概述
第二十六章具体人格权
民法学
第二十五章人身权概述
民法学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非财产性
(二)专属性
(三)法定性
(四)人身权是对世权
(五)人身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法学
第三节人身权的分类
一、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二、物质性人身权利和精神性人身权利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以人身权的客体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这是人身权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意义的分类。
(一)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二)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民法学
案例分析:
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问:被告侵害原告的何种权利?
民法学
提示:
本案被告陈某应当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通常身体权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支配其身体的权利。法学意义上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的整个构造和附属于躯体的所有部分。如头颅、躯干、肢体和附属部分的头发、指甲等。至于装配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如假肢等,能否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区别情况。如装配物已构成身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应属于身体,如人工心脏瓣膜;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如假牙。这里的自由装卸是指社会一般人能够进行,如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生命丧失的人工装置,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本案张某的假肢属于一般人可以自由装卸物,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财产。故陈某侵害的是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民法学
第二十六章具体人格权
民法学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公民得以维护其身体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身体权表现为主体对物质性人格要素的非转让性支配权。
民法学
三、公民死亡后身体权保护的特殊问题


民法学
二、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无生命即无人格权可言,生命权可以说是人类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最高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
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