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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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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1年88月21日日河南省第第七届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第二十十三次会议议《关于修修改<河南南省土地管管理法实施施办法>的的决定》第第一次修正正
根根据19997年5月月23日河河南省第八八届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会第二十六六次会《关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土地管理法法实施办法法>的决定定》第二次次修正
19999年99月24日日河南省第第九届人民民代表大有有人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十一次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章总则
第一条条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以以下简称《土土地管理法法》)和《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条例》(以以下简称《土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例》)等法法律、法规规,结合本本省实际情情况,制定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本省行行政区域内内的一切单单位和个人人,必须遵遵守土地管管理法律、法法规和本办办法。
第三条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必必须贯彻十十分珍惜、合合理利用土土地和切实实保护耕地地的基本国国策,加强强对土地管管理工作的的领导,对对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土土地要全面面规划,合合理开发、利利用和保护护。
第四条条省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管理理部门统一一负责全省省土地的管管理和监督督工作。市市(地)、县县(市)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土土地的统一一管理和监监督工作。
第二章章土地所所有权和使使用权
第五条条符合《土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例》第二条条规定的土土地属于国国家所有。
第六条下列土地地属于农民民集体所有有:
(一)农农村和城市市郊区的土土地,除法法律规定属属于国家所所有的以外外;
(二二)19661年开始始,农村实实行固定土土地所有权权时,确认认属农民集集体所有而而未经国家家依法征用用的土地;;
(三三)法律和和国家有关关规定属于于农民集体体所有的荒荒山、荒地地、林地、牧牧地、水域域、滩地等等;
(四)农农村居民使使用的宅基基地、自留留地、自留留山、自留留塘、饲料料地等;
(五)乡乡镇企业,乡乡(镇)、村村公共设施施、公益事事业建设使使用的集体体所有土地地;
(六)经经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批准,调调换给农民民集体所有有的原国有有土地;
(七)其其他依法属属于农民集集体所有的的土地。
第七七条依法法实行土地地登记发证证制度。依依法登记的的土地所有有权和使用用权受法律律保护,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侵犯。
集体土土地所有者者、集体土土地用于非非农业建设设的土地使使用者、国国有土地使使用者,应应当依法申申请土地登登记。
依法以以土地使用用权设定抵抵押的,抵抵押人应当当依法办理理抵押物登登记。
土地地登记发证证的具体工工作,由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
第八条条集体土土地所有权权和使用权权,由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登登记,核发发《集体土土地所有证证》和《集集体土地使使用证》,确确认所有权权和使用权权。
第九条单位和个个人依法使使用的国有有土地,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登记,核核发《国有有土地使用用证》,确确认使用权权。
其中,省直直机关使用用的国有土土地,由省省人民政府府登记,核核发《国有有土地使用用证》,确确认使用权权。具体登登记发证办办法由省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会会同省有关关部门制定定,报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执行行。
军队管管理使用的的国有土地地,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由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登记记发证。
第十条条确认林林地、草地地、水面、滩滩涂的权属属,分别依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森林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渔业业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草原原法》的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一条土地地登记和颁颁发土地证证书后发现现有错登、漏漏登或有违违法情节的的,原登记记发证机关关应当依法法更正,收收回或注销销原发土地地证书,换换发新的土土地证书。
第十二二条土地地所有权和和土地使用用权争议的的处理,依依据《土地地管理法》第第十六条的的规定执行行。
土地所所有权和使使用权争议议,当事人人自行协商商解决的,应应当签订书书面协议,并并依法办理理土地登记记。
未经登登记发证的的土地权属属争议,当当事人不愿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成的,由人人民政府处处理。单位位之间争议议,由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处理理;个人之之间、个人人与单位之之间的争议议,由乡级级人民政府府或者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处理理。上级人人民政府可可以对下级级人民政府府管辖的土土地权属争争议直接处处理。当事事人对人民民政府的处处理决定不不服的,可可以依法申申请行政复复议或者在在收到处理理决定之日日起三十日日内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讼讼。
已经依依法登记发发证确认土土地所有权权、使用权权后,又发发生民事侵侵权行为的的,当事人人可以直接接向人民法法院提起民民事诉讼。
第十三三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确认认土地权属属时,可以以将《土地地利用现状状调查》和和《城镇土土籍调查》有有关成果资资料作为证证据。
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处理土土地权属争争议时,争争议各方均均不能提供供可以采信信的证据的的,可以根根据土地利利用状况和和公平、公公正、合理理的原则,确确认土地权权属。
第三章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
第十四四条各级级人民政府府应依法编编制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
省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应当当根据全省省国民经济济和社会发发展目标,确确定城市、村村庄和集镇镇的建设用用地规模控控制指标,落落实国家、省省重点建设设项目和基基本农田保保护区等重重要土地用用途布局,在在规划期内内确保本行行政区域内内耕地总量量不减少。
市(地)级级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应当根据据省级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结结合本地经经济社会发发展目标和和土地资料料条件,提提出土地利利用方向与与原则,调调整土地利利用结构、确确定各种用用地规模、土土地利用区区域布局,制制定土地用用途管制措措施。
县级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应应当根据市市(地)级级规划和本本地土地资资源状况。落落实市(地地)级规划划确定的各各项土地利利用指标,划划定土地利利用区。重重点划定基基本农田保保护区、城城市、村庄庄和集镇建建设用地区区、独立工工矿区等,明明确各土地地利用区的的土地用途途与使用条条件。
乡(镇)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应应当落实县县级规划确确定的各项项土地利用用指标,并并划定土地地利用区,根根据县级规规划确定的的土地用途途和使用条条件,确定定每一块土土地的用途途。
第十五条条编制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按按下列程序序进行:
(一)拟拟定方案。广广泛收取资资料,组织织有关专家家和技术人人员,提出出拟选方案案。
(二)论论证。召集集有关专家家和部门对对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草案进行行论证。规规划草案选选定后,应应当公布,征征询对规划划的意见。
(三)评评审。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根据据社会公众众的意见进进行修订后后,由上级级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组织评审审。
(四)批批准。经评评审通过的的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报有批准准权的人民民政府审批批。
第十六六条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的审审批权限按按《土地管管理法》第第二十一条条、《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条例》第第八条的规规定执行。
乡(镇)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批批准后,乡乡(镇)人人民政府应应当在接到到批准文件件之日起三三十日内予予以公告。
第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民政府编制制土地利用用年度计划划应遵守下下列原则::
(一)严严格依据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控控制建设用用地总量,保保护耕地;;
(二)以以土地供应应引导需求求,合理、有有效地利用用土地;
(三)优优先保证国国家和省重重点建设项项目、基础础设施项目目用地;
(四)保保护和改善善生态环境境,保障土土地资源的的可持续利利用。
第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会同有关关部门,根根据本行政政区域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国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展计划、国国家产业政政策及建设设用地和土土地利用的的实际情况况,提出本本地下一年年度的土地地利用年度度计划建设设,经同级级人民政府府审查后,于于第三季度度前报上一一级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
第十九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将将上级下达达的农用地地转用计划划指标、耕耕地保有量量计划指标标和土地开开发整理计计划指标逐逐级分解,拟拟定实施文文案,以同同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下达。
第二十十条土地地利用年度度计划一经经批准下达达,必须严严格执行。没没有农用地地转用计划划指标或者者超过农用用地转用计计划指标的的,核减下下一年度的的农用地转转用计划
指指标。
节约农用用地转用计计划指标的的,经核准准后,可结结转下一年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一条县级级发上人民民政府应当当健全土地地调查、统统计制度。
各级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当会同有关关部门进行行土地调查查,根据土土地调查成成果、规划划的土地用用途和国家家制定的统统一标准,评评定土地等等级,并根根据实际情情况,定期期调整。土土地等级评评定和调整整结果,经经同级人民民政府审核核,报上级级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批准后,向向社会公布布。
土地调调查涉及土土地勘测的的,由省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认证证的具有土土地勘测资资质的机构构进行勘测测,出可依依法委托其其他具有勘勘测资质的的机构承担担。
第第二十二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建立立土地管理理信息系统统,对土地地利用现状状进行动态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护
第第二十三条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应当把耕地地保护、土土地利用等等工作列为为政府主管管领导任期期内的年度度考核和离离任前考核核内容。
第二十四四条省人人民政府应应当确保本本行政区域域内耕地总总量不减少少。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制制定开垦耕耕地计划,并并组织落实实。补充耕耕地超过应应开垦指标标的,由上上级人民政政府从耕地地开垦费中中给予适当当补助。
新增建建设项目占占用耕地后后,个别市市、县确因因后备资源源匮乏,新新开垦的耕耕地不足以以补偿所占占耕地数量量的,必须须报经上级级人民政府府批准进行行易地开垦垦,并核减减本行政区区域内开垦垦耕地的数数量。
第二十五五条非农农业建设项项目经批准准占用耕地地的,土地地使用者应应当制定耕耕地开垦方方案,报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同同意,负责责开垦与所所占耕地数数量、质量量相当的耕耕地。没
有有条件开垦垦的,必须须缴纳耕地地开垦费。开开垦耕地的的数量或质质量经验收收不合格的的,应当缴缴纳相应的的耕地开垦垦费。耕地地开垦费的的征收、使使用和管理理办法由省省人民政府府另行规定定。
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建建设用地范范围内统一一征地后供供地的,由由市、县人人民政府承承担开垦耕耕地的义务务;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建建设用地范范围外的建建设项目用用地,由用用地单位承承担开垦耕耕地的义务务;村庄和和集镇建设设占用耕地地的,由农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或或村民委员员会承担开开垦耕地的的义务。
第二十六六条设区区的市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应落实实省人民政政府下达的的划定基本本农田的指指标。县级级人民政府府应根据经经济发展计计划和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定定基本农田田。
第二二十七条新建砖瓦瓦窑(厂)及及取土地用用地,应利利用荒丘、荒荒坡、荒废废地和高岗岗薄地,并并与土地开开发、整理理、复垦相相结合。
申请请新建砖瓦瓦窑(厂),应应当拟定土土地开发、整整理、复垦垦方案、经经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核同同意,报县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审批。
现有的的砖瓦窑(厂厂)没有取取土用地,应应当关闭;;有取土用用地,应当当制定土地地开发、整整理、复垦垦方案,报报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同意后后逐步实施施。
第二十十八条违违反《土地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条第一款规规定闲置耕耕地的,应应当缴纳闲闲置费。闲闲置费的标标准,按照照闲置土地地所在县(市市、区)耕耕地征用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四倍计收收。
闲置费费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征收;;闲置费应应缴财政专专户用于土土地开发、整整理、复垦垦,不得挪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九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加加强对未利利用土地的的开发利用用和管理,按按照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在保保护和改善善生态环境境,防止水水土流失、沙沙化、盐渍渍化、土
壤壤污染的前前提下,合合理开发未未利用土地地。
第三十十条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组组织编制的的土地开发发、复垦与与整理规划划和年度计计划需要调调整的,由由原制订机机关报上级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后调调整。
编制土土地开发规规划和年度度计划应与与农、林、水水等规划相相协调。
第三十一一条开发发未确定使使用权的国国有荒山、荒荒地、荒滩滩用于农、林林、牧、渔渔业生产的的,谁开发发,谁使用用。开发单单位或个人人应向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提提出申请,一一次性开发发二百公顷顷以下的,由由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批准,报报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府、地区行行政公署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备备案;一次次性开发二二百公顷以以上四百公公顷以下的的,由设区区的市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批准,报报省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开发四百公公顷以上六六百公顷以以下的,须须经省人民民政府批准准;一次性性开发六百百公顷以上上的报国务务院批准。
开发集集体所有的的未利用地地用于农、林林、牧、渔渔业生产的的,应当征征得土地所所有者的同同意,并签签订合同,由由乡(镇)人人民政府审审核,报县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批准。
经开发发的国有土土地,国家家建设需要要收回土地地使用权时时,应当给给予开发者者相应补偿偿。
第第三十二条条建设工工程取土应应与土地开开发、整理理、复垦相相结合。确确需在耕地地上取土的的,必须在在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批准的的范围内进进行。建设设单位或施施工单位应应当在申请请取土时提提交复垦方方案。批准准取土后,建建设单位或或施工单位位应当制定定复垦方案案。批准取取土后,建建设单位或或施工单位位应当制定定取土方案案,并与国国有土地使使用者、集集体土地所所有者和使使用者签订订取土合同同,约定复复垦条款。建建设单位或或施工单位位应将土地地复垦费用用列入工程程概算,专专户储存、专专项列支,用用于土地复复垦,并接接受当地县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的监督督。
其其他土地的的复垦,依依照国家和和省有关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建设用用地
第三十三三条建设设占用土地地应当符合合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和土地利利用年度计计划。
在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确定的的城市建设设用地范围围内不实施施城市规划划占用土地地的,市、县县(市)人人民政府对对建设用地地实行统一一规划、统统一征用、统统一开发、统统一按项目目供地。具具体工作由由市、县(市市)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地转用和土土地征用的的报批程序序和审批权权限依照《土土地管理法法》和《土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例》的规定定执行。
第三十四四条征用用农民集体体的土地,按按以下规定定给予补偿偿:
(一一)土地补补偿费。
征用耕地地的,设区区的市近郊郊区的按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八至十倍倍补偿;其其他市近郊郊区、工矿矿区和建制制镇按前三三年平均年年产值的七七至九倍补补偿;其他他地方按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六至八倍倍补偿。
征用耕耕地中,各各类作物的的副产品(不不包括蔬菜菜)按主产产品年产量量的百分之之十五至百百分之二十十计算。
征用其他他土地的土土地补偿费费标准参照照征用耕地地的土地补补偿费标准准执行。
(二二)安置补补助费
征用耕耕地每六百百六十七平平方米的安安置补助费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地六百六十十七平方米米以上的,为为该耕地被被征用前三三年平均年年产值的四四至五倍;;人均耕地地三百三十十四平方米米以上六百百六十七平平方米以下下的,为该该耕地被征征用前三年年平均年产产值的六至至九倍;人人均耕地三三百三十四四平方米以以下的,为为该耕地被被征用前三三年平均年年产值的十十至十二倍倍。在特殊殊情况下,每每六百六十十七平方米米最高不超超过该耕地地被征用
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十五倍。
征用其其他土地的的安置补助助费标准参参照征用耕耕地的安置置补助费标标准执行。
(三)青青苗补偿费费。按一季季产值补偿偿。
(四四)附着物物的补偿办办法和标准准,按省人人民政府规规定执行。征征地公告发发布之日起起,新增加加的附着物物不予补偿偿。
第第三十五条条征用的的集体土地地属村集体体经济组织织或村民委委员会所有有的,土地地补偿费支支付给村集集体经济组组织或村民民委员会;;属村民小小组所有的的,土地补补偿费支付付给村民小小组;属乡乡(镇)集集体经济组组织所有的的,土地补补偿费支付付给乡(镇镇)集体经经济组织。
地上附附着物补偿偿费、青苗苗补助费和和安置补助助费的支付付和使用,依依照《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条例》第第二十六条条的规定执执行。
第三十十六条具具体建设项项目用地,按按《土地管管理法实施施条例》第第二十二条条、第二十十三条及有有关规定办办理。
建设项目目需要使用用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确定的国国有未利用用土地的审审批权限为为:三公顷顷以下由县县(市)人人民政府批批准,三公公顷以上六六公顷以下下由设区的的市人民政政府、地区区行政公署署批准,六六公顷以上上由省人民民政府批准准。
第三十十七条因因建设需要要,经批准准收回农民民耕地的国国有土地,按按照本办法法有关规定定支付青苗苗补偿费、附附着物补偿偿费。耕种种五年以内内的给予适适当的安置置补助;耕耕种五年以以上的,安安置补助费费按前三年年平均年产产值的四至至六倍支付付。
收回国国有林场、农农场等使用用的国有土土地,参照照征用耕地地的补偿标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八条本办办法土地补补偿费、安安置补助费费规定的年年产值,均均按前三年年平均年产产值和国家家规定的产产品现行平平均价格计计算,国家家没有规定定价格的,按按当地市场场的平均价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