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销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2015年度企业经济犯罪大数据
据统计,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搜集到企业家犯罪案件793例,涉及犯罪企业家921人,其中,国有企业家170人,占18%,民营企业家751人,占82%。统计显示在163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犯罪案件中,共涉及57个(类)罪名,前十名高频罪名如下图
2015企业经济犯罪高频罪名
在181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环节的案件共有166例,其中投融资47例、交易纠纷37例、财务管理28例、招投标28例,安全生产13例、人事管理9例、涉黑4例。
2015年度企业经济犯罪大数据
426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理完毕,有明确判罚结果的180起,共涉在及207名企业家犯罪人。其中,有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1例,在这31例中有17例适用缓刑,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5例,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47例,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69例,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28例,判处死刑的案件共计7例,其中5例缓期两年执行,2例死刑立即执行。
2015年度企业经济犯罪大数据
了解基本罪名之一: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院[1995]23号司法解释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00]15号)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认定及处罚
认定:从犯罪主体而言,即哪些人才能够构成本罪,它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
从客观行为表现而言,它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通过欺骗、侵吞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着重要注意的是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你是部门经理你有调度企业物资权利、财务有保管企业资金权利、业务员有临时控制企业财产权利等,如果不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就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盗窃犯罪。
本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271)
数额较大
5000-20000元
数额巨大
100000元
1、企业内部员工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情形最容易发生在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权以及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当然有些企业因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保安员也是比较容易发生此情况。
典型案例:在广东的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公司,几个女孩子(年龄都不大)每天下班时偷一些元件,然后过一段时间后悄悄带出公司进行销赃,给公司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后公司发现后报案,这几个女孩子最重的被判了七年,另一名也被判了三年。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态
2、加价销售产品并占有差额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销售人员身上,有的销售员在公司给出的价格基础上另外加价销售给客户,客户付款时,其扣留差额部分只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公司,私自占有差额,这种行为也属于职务侵占。
典型案例:2007年,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伪造其总经理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然后自己利用担任该公司山东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公司出厂价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并让客户将款项汇入其伪造的总经理账户上,然后又虚拟一个客户或者代理商签署合同,以公司的出厂价向公司回款,从中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该类情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