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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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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17-90
主编部门: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实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颁发《疏浚工程施工技
术规范》(SL17-90)的通知
水建[1990]10号
为适应疏浚工程施工的需要,原水利电力部委托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为主编单位,对原部标准《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SLJ202—82进行修订,现修订送审稿已通过审查,经部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其标准名称与编号为:《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自199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部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编单位。本规范由水利部建设开发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0年7月25日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资料收集
第一节水文、气象
第二节地形
第三节地质
第三章施工设备调遣
第一节水上调遣
第二节陆上调遣
第四章挖泥船施工
第一节施工测量与标志设立
第二节排泥管线架设
第三节水下排泥管(潜管)
第四节挖泥船及辅助船舶的选择
第五节挖泥船定位与抛锚
第六节挖泥船的施工方法
第五章索铲施工
第六章吹填施工及辅助工程
第一节围堰
第二节排泥区
第三节泄水口
第四节吹填施工
第七章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
第一节挖槽宽度控制
第二节挖槽深度控制
第三节土方量计算
第四书质量评定
第五节施工记录和报表
第六节竣工验收
附录一疏浚土分级表
附录二风力等级表
附录三波浪等级表
附录四雾的能见度分级表
附录五降雨等级表
附录六报表格式
第一章总则
,提高施工
平,特制订本规范。
、沿海、湖泊、沟渠等用机械施工的疏浚及吹填工程。
,如遇无法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文的特殊情况时,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执行措施,按隶属关系报批后实施。
第二章基本资料收集
,应全面了解实施该项工程的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并取得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包括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技术资料在内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勘测和提供有关基本资料。
:
一、船舶组装、停靠、避风、渡汛及维修等条件,如码头、避风锚地、修船厂、机械设备加工能力及水陆起重、运输设备等情况。
二、航道、桥闸及其他建筑的标准,以及通航对疏浚及吹填施工的影响。
三、施工作业区有无过江电力及通讯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并查明其所属单位和具体位置。
四、陆上排泥场及水下卸泥区、取土及吹填区的设置条件及其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五、排泥区的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可能产生的冲淤及污染情况。
六、有关水利矛盾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当地征占土地、移民、迁安的条件和标准。
七、当地燃料、材料、电力及淡水等供应条件。
八、交通、邮电、教育、医疗、生活设施及地方劳力使用条件和工资标准等。
第一节水文、气象
、水域历年逐月最高、最低和平均水位、流量,典型年、月的水位、流量过程线,各河段的最大、最小及平均流速,水质等资料。
,应收集历年逐月和全年平均、最高、最低潮位,以及各种频率的潮位、潮差、涨落潮时的流向、最大流速、平均流速和水质等资料。
,应收集历年封冻日期、冰冻厚度、封冻持续时间及冰凌等资料。
,应收集有关流向、含砂量及冲淤变迁情况等资料。
、湖泊及内河水面开阔的疏浚段,应收集该水域有关波浪资料。
,应调查其水源补给条件。
:
一、风速、风向及其频率资料;
二、气温、最大冻土深度;
三、年、月平均降水量及暴雨日数和强度;
四、历年逐月雾日数、雾的能见度及持续时间等。
第二节地形
,必须有施工总平面图,挖槽。取土区及吹填区(包括排水系统)地形图、横断面和纵断面图。
一、施工总平面图的比例,根据工程规模,宜采用1/10000、1/5000或1/2000;图例、图幅应按国家标准绘制;图中除应绘制坐标及磁北方向外,应标明控制点,水准点,助航标志,过江架空电力、通讯线路,水底电缆,水上建筑物及水下障碍物等。
二、挖槽、取土区及吹填区地形图应包括水下地形。测绘比例宜采用
1/2000、1/1000或1/500。
三、横断面测量间距宜采用100m、50m、25m;横断面图的横向比例宜采用1/1000、1/500、l/200或1/100;纵向比例宜采用1/100或1/200。
四、纵断面图可按河道设计中心线测深点绘制,比例可参照挖槽地形图和横断面图选用。
,河道疏浚工程应侧至堤脚外3~5m;湖泊、河口和沿海水域疏浚工程应测至设计上开口线以外30~50m;水深测量的测点间距、点位允许误差及测深允许误差等,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S9-85)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准点等资料。当施工地区无控制坐标和水准点时,可就近引设,精度应达到四等三角网和四等水准技术标准。
,必须布设在挖槽和排泥区、取土及吹填区以外易保护的地点,并便于引用。
第三节地质
,必须有工程地质报告书,包括钻孔平面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和土工试验成果等资料。当工程地质资料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补充勘探。
,勘探断面间距宜为100~400m;勘探钻孔的布置间距直为50~300m,孔深应至措槽或取土区设计底高程以下2~3m。
,根据需要,在下列项目中选定,其中一至七项为必做的试验项目:
一、密度;
二、含水量;
三、颗粒分析;
四、界限含水量;
五、天然稠度;
六、相对密度(对砂性土);
七、标准贯入;
八、渗透;
九、压缩;
十、直接剪切;
十一、三轴剪切;
十二、无侧限抗压强度;
十三、十字板剪切;
十四、附着力;
十五、饱和度。

第三章施工设备调遣
第一节水上调遣
,应查勘调遣线路,制定调遣计划及安全措施,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船舶设计使用说明书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封舱与船舶编队,落实调遣组织等准备工作。
,除应遵守港航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封舱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链斗式挖泥船:斗链不得自由下垂低于船底,且应牢固系在斗桥上;斗桥应升至最高位置,用保险绳系牢,并在其燕尾槽上搁置坚固枕木,将斗桥固定楔紧。
二、绞吸式挖泥船:应将定位桩倾放在甲板支架上,并加以固定;绞刀桥架应升至水面以上,并系牢、楔紧;吸排泥口应以铁板封堵。
三、自航耙吸式挖泥船:应将耙桥升至最高位置加保险绳,泥门应紧闭,并固定保险。
四、抓斗式、铲扬式挖泥船:应将抓斗、铲斗拆卸,并妥为置放;吊架要搁牢,吊机应用钢索固定。
五、吸泥船应将吸泥管及排泥管系牢或拆卸;泥驳的泥门应关紧,并加保险销子固定。
六、小型辅助船、浮筒及排泥管等设备,应装在泥驳、货驳或其他船上调遣。
七、出海调遣中,非自航式挖泥船上的工作人员应离开本船,只留少数有经验的主要船员在主拖拖轮上,负责检查和联系,遇有险情,可及时回到本船采取应急措施。
八、在封舱的船上应备有灯光或其他通讯联络装置,供调遣途中应用。
九、拖航期间应定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航行情况及船舶方位。
,除应遵守港航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调遣线路,事先应作详细调查,除必须具有足够的航行尺度外,对沿途桥闸,电力、通讯线路和水底电缆等跨河建筑物的净空及水位变化等尺寸,应取得可靠数据。
二、施工船舶上的游动及可拆卸部件,,妥善置放或系牢。
三、浮筒应分段组排,系牢后拖运。
四、在被拖船舶上,应派有经验的船员值班,负责检查和联系。挖泥船上应备有抛锚设备,并能随时抛锚。机舱排水系统要保持完好。
:
一、船队的外围尺寸不得超过航道允许尺度,且应使航行的水流阻力最小。最大最坚固的船只应安排在队首,其余船只按大小顺序向后排列。当采用双排或多排一列式编队时,船队后面的宽度不得超过前面的宽度。船队内各船舶之间区联结牢固,横向缆绳必须拉紧,纵向缆绳应处于松弛状态。
二、海上调遣宜采用一列式吊拖方式。
三、内河调遣宜采用吊拖、傍拖、顶推等方式。
四、长距离拖带时,宜将挖泥船的绞刀桥架、泥斗桥放在与行驶方向相反的一面。
第二节陆上调遣
、辅助工程船舶、拼装式挖泥船、浮筒、排泥管以及索铲、推土机、铲运机等设备,当不具备水上调遣条件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陆上调遣。
,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可拆卸设备的部件尺寸、重量及运输条件,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工具,落实运输组织,制定运输计划,申请运输车辆。
二、主要设备拆卸前,应按设计图纸绘制拆卸部件组装图。
三、设备拆卸后,应核定组装件的尺寸及重量,并编号、登记、造册。对精密部件、仪表及传动部件,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清洗加油,包扎装箱。
四、采用公路运输时,应对运输线路进行查勘,查明公路的等级、弯道半径、坡度、路面情况、桥涵承载等级和结构状况,以及所穿越的桥梁、隧道及架空设施的净空尺寸等,对不能满足大件运输要求的路段和设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
:
二、。
,标志可采用标杆、浮标或灯标。纵向标志应设在挖槽中心线和设计上开口边线上;槽向标志应设在挖槽起讫点、施工分界线及弯道处。平直河段每隔50~100m设立一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应适当加密。
、湖泊以及开阔水域施工时,各组标志应以不同形状的标牌相间设置。为便于夜间区分标志,同组标志上应安装颜色相同的单面发光灯,相邻组标志的灯光,应以不同的颜色区别。
、灯标或岸标等标志,指示卸泥范围和卸泥顺序。
、避风锚地的航道上,应设置临时性航标,指示航行路线。在水道狭窄、航行条件差、船舶转向特别困难时,应在转向区增设转向标志。
在施工船舶避风水域内,应设置泊位标,并在岸上埋设带缆桩或在水上设置系缆浮筒,以利船舶紧急停泊。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尺间距应视水面比降、地形条件、水位变化及开挖质量要求而定,当水面比降小于1/10000时,宜每公里设置一组;当水面比降不小于1/10000时,。
二、水尺应设置在便于观测、水流平稳、波浪影响最小和不易被船艇碰撞的地方,必要时应加设保护桩和避浪设备。
三、水尺零点宜与挖槽设计底高程一致,施工水尺应满足五等水准精度要求。
四、施工区远离水尺所在地,当挖泥船操作人员不能清楚地观察水尺读数时,应在水尺附近设置水位读数标志,由专人负责,定时悬挂水位信号,或采用其他通讯方式通报水位。
第二节排泥管线架设
,弯度力求平缓,避免死弯;出泥管口伸出围堰坡脚以外的长度,不宜小于5m,。
,整个管线和接头不得漏泥漏水。发现泄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不得倾斜和摇动;水陆排泥管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以适应水位的变化。
、铁路或大堤。必须穿越时,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实施。
,为避免死弯,可视水流及风浪条件,每隔适当距离抛设一只浮筒锚。
当绞吸式挖泥船直接由浮筒排泥管卸泥时,其浮筒末端可采用打桩或抛锚等措施加以固定,但须防止锚缆埋死。
第三节水下排泥管(潜管)
、海况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水上浮筒管线进行疏浚或吹镇作业时,可采用潜管。潜管直在水流平稳、河槽稳定、河床横向变化平缓的水域内敷设。
,必须对潜管进行加压检验,各处均达到无漏气、漏水要求时,方可用于敷设。
:
一、敷设前,应对预定敷设潜管的水域进行水深、流速和地形测量,根据地形图布置潜管,确定端点站位置。
二、潜管节间的连接,宜采用柔性接头,即钢管与橡胶管沿管线方向相间设置并用法兰连接。
三、潜管的起止端宜设置端点(浮体)站,配备充排气、水设施、锚缆和管道封闭闸阀等,以操纵潜管下沉或上浮。
四、潜管沉放完毕,应在其两端设置明显标志,严禁过往船舶在潜管作业区抛锚或拖锚航行。
五、跨越航道的潜管,如因敷设潜管不能保证通航水深时,可采用挖槽设置,但必须同时满足潜管可以起浮的要求。
六、拆除潜管,应由端点站向管内充气,使其逐节缓缓起浮。待潜管全部起浮后,拖运至水流平稳的水域内妥为置放。
七、潜管在敷设、运用或拆除期间有碍通航时,应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提出临时性封航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
一、挖泥船开机前应先打开端点排气阀放气,以防潜管起浮。开机时必须先以低速吹清水,确认正常后,再开始吹泥。
二、排泥或吹填过程中,凡需停机时,必须先吹清水,冲去潜管中的泥砂,直到排泥管口出现清水时为止,以防潜管堵塞。
三、在潜管注水下沉或充气上浮时,均应缓慢进行。
第四节挖泥船及辅助船舶的选择
:
一、施工作业区的地形、水深、水文、气象、土质等自然条件。
二、挖泥船类型及其性能,如吃水、挖深、挖宽、排水、排距、生产效率、卸泥方式及抗风浪能力等。
三、泥土处理方式。
四、船舶调遣方式及可能性。
五、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土方单价及工程费用等。
:
一、拖轮:拖轮的类型及功率,应根据被拖船舶的数量、船舶尺寸、编队方式、吨位和通过航道等级等条件选定。
二、供应船:油驳、淡水船的数量和供应能力应大于施工船舶的消耗量,并根据供应条件确定周转贮量。
三、泥驳:选配泥驳应考虑卸泥方式及土质等因素,其数量应与挖泥船的生产能力相适应。
四、吹泥船、抛锚船、生活船、测量船、起重船、修理船、交通船、架缆船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五节挖泥船定位与抛锚
,在驶近挖槽起点20~30m时,航速应减至极慢,待船停稳后,应先测量水深,然后放下一个定位桩,并在船首抛设二个边锚,逐步将船位调整到挖槽中心线起点上。船在行进中严禁落桩。
。逆流向施工时,横移地锚的超前角不宜大于30°,落后角不宜大于15°。
、链斗、铲扬式挖泥船分别由锚缆、斗桥和定位桩定位。当挖泥船驶进挖槽时,其航速应减至极慢,顺流开挖时先抛尾锚,逆流开挖时先抛首锚,无强风强流时,可将斗桥、铲斗或抓斗下放至泥面,辅助船舶定位。
,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主铺:应抛在挖槽中心线上。泥层厚薄不均匀时,宜偏于泥层较厚的一侧;水流方向不正时,宜偏于主流一边。锚缆应尽可能放长,必要时可设置架缆船。
二、尾铺:顺流施工时必须抛设;逆流施工时可不抛设。
三、边锚:逆流施工时,抛在挖泥船侧前方;顺流施工时,抛在挖泥船侧后方。
,宜先抛上风锚,后抛下风锚;收锚时,应先收下风锚,后收上风锚。

第六节挖泥船的施工方法
:
一、绞吸式挖泥船:,宜采用顺流开挖;,宜采用逆流开挖。
二、链斗式挖泥船宜采用逆流开挖。
三、抓斗、铲扬式挖泥船宜采用顺流开挖。
,应按下列规定分层或分条开挖:
一、泥层厚度超过挖泥船一次最大挖泥厚度时,应分层开挖,上层宜厚,下层宜薄。
二、水面以上的土体高度不宜大于4m,否则应采取措施降低其高度,以策安全。
三、当挖槽断面方量较大,又确有需要提前发挥工程效益时,可分层或分条开挖,即先挖子槽使河道先通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