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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基础管理,规范物质仓储管理标准,促进物
流管理精巧化,提高物流管理水平,降低物流管理成本,依照企业《中国网通物流管理推行方法》,特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限企业各省(直辖市)分企业,有限公
司总部及各直属单位的自有仓储库区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仓储管理是企业物流管理的基础组成部分,推行仓储
标准化管理,正确供应储藏物质信息,有利于支撑企业生产和辅助市
场经营,是实现仓储服务和花销成本之间经济平衡的根本基础。
第四条仓储标准化管理是做好物质保留工作的必备条件,是
保证物质质量圆满、数量正确、快收快发的重要手段。仓储标准化
管理包括仓储库区布局,仓储配套设施设施以及装卸、搬运,码放,
保留,清点,安全保卫等一系列相关行为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库区布局
第五条仓储库区的布局必定做到全面规划,因地因物制宜。
应以“科学合理、节约适用、方便作业”为原则,库房面积利用率不
低于75%。按使用功能划分库内陆域,以方便物质的收发操作和盘
点保养;按经济节约的原则划分运输通道,以高效使用仓储空间,保
证物质的快速装卸、搬运和收发;按物质种类属性划分码放地址,尽可能提高物质的收发效率。
第六条库房布局合理,图牌装备齐全,警示及引导标志明显。
第七条库区内环境齐整、道路畅达、表记明显,各项规章制
度上墙张挂(岗位责任制、安全规定、作业流程等);成立库区平面
表示图,明示办公区、作业区、储蓄区、待收待发区、大小通道和方
向指示。
第八条物质排列规范,做到库区有编号、架位有标牌,库房
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
第九条库区的布局应吻合消防安全要求,有完满的经消防安
全部门查收合格的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库容库貌齐整,库区做到日清理、月打扫,经常检查
和保护库区环境。
第三章配套设施设施
第十一条仓储配套设施设施应依照储藏物质的特点相应装备。
储藏大型设施或器材,应配有吊装设施,以便于装卸搬运;储藏有温控
要求的物质,应配有吻合安全要求的供暖装置,以保证物质质量的
安全。
第十二条仓储配套设施设施必定成立管理、使用、维修、保
养制度。各省采买与物流部门应依照自有库区仓储规模的大小和分
布情况,装备所需的设施,采用分级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设施的完
好和储运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装卸与搬运
第十三条物质进、出库的装卸、搬运、搬动作业应依如实质
情况使用人工或机械设施(包括吊车、叉车、铲车、自动起落机等)
进行操作,大宗货物应采用一致规格的托清点物装载方式。
第十四条装卸作业时,现场工作人员必定按劳动作业安全防
护标准着装,严格执行物质搬运、装卸、铲吊以及危险品防范操作
规程,依照包装标志明示要求进行操作,搬运时要尽量保持物质水
平状态,轻拿轻放,保证人身、物质和机具安全。装车的同时要考虑
卸车的方便,装离职务完成后要实时打扫现场,检查有无扔掉的工具
和物品。
第五章物质码放
第十五条物质码放要依照物质特点、自然因素、外面环境的
要求,做到科学分类,合理码放,稳当保养。
第十六条专业化物质码放标准
(一)分类:不相同品种、规格、型号的物质分开码放;
(二)固定:码放牢固、不偏不倚、不歪不斜;
(三)定量:码放单位(垛、层、行、包)力争整数,尽量采用
五五式码垛法、托盘式码垛法,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
(四)齐整:码放成行成线、标志清楚、无杂物积尘;
(五)方便:码放要易于搬运、装卸、检查、操作;
(六)节约:节约库位、人力、物力、财力;
(七)规矩:、、、、、、
米、、排水畅达、垫物平实。
第十七条物质的码放要面向通道,分层摆码,以方便物质
在库房内的搬动、存放和取出,保证操作作业的安全性,防范物质在
搬运、装卸过程中受损。
第十八条库房物质的排列走向应由左到右、由前到后,按
顺时针方向摆放各种物质;相同种类不相同规格的物质应由小到大,位
牌所列物质应是上管下、左管右、前管后。
第十九条包装标准化的物质宜码放在托盘或货架上,包装非
标准化的物质对付应于其形状规则选择不相同码放方式,或经过将其
装入特其他保留设施中使其在包装上标准化。
第二十条物质码放必定防润湿、通风,在码放物质时须使
用衬垫资料(枕木、木板、钢板等)进行地面铺垫。对于露天存放的物质,应实时进行苫盖,以防范阳光、雨雪、风沙、尘埃等对物质形成损害、损害。
第二十一条物质储藏地址必定设有标牌,明确标示物质的名
称、规格、库区货位、计量单位、新旧程度、入库时间、供应商名
称、保留人员等信息(专用物质注明使用方向),拴挂在货架上或摆
放在货垛正面明显的地址,以方便物质的盘核、保养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专项物质(拆旧物质、报废物质、暂存物质和防
汛救灾物质)应依照其使用特点单独划分专区进行码放。
第六章物质保留
第二十三条物质保留必定成立检验制度。物质检验包括外
观质量检验和内在质量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包括包装检验、重量尺寸
检验、标签标志检验、气味颜色、手感检验、开外包装检验等;内
在质量检验包括对物质的物理结构、化学成分、使用功能等进行鉴
定。一般情况下,仓储物质检验只对物质的品种、规格、数量、外包
装情况进行直观检验。
第二十四条专业化物质保留标准
(一)储藏物质推行账料分管和危险品严管制度,危险品和稀
出名贵物质要设专人、专库严加保留,实时监控。
(二)依照物质分类管理要求,依照物质特点和储藏数量,合理
安排料场、料棚、库房进行保留,其中露天料场应设置掩盖棚架。
(三)储藏物质要做到管理科学化、作业标准化、保养经常化、
库容齐整化。
(四)物质保留要做到按物质性质定库,按物质分类定区,按物
资品种定架/列,按物质数额定位(库、区、架/列、位—四号定位)。
(五)经常检查和保护库区环境,保证物质无腐化变质、无损坏扔掉,库区无隐患、无杂物积尘、无鼠咬虫蛀;保证物质防潮、防冻、防压、防腐、防火、防盗(五无六防)。
(六)物质码放苫垫要合理、牢固、齐整、规矩、四周无杂物。
(七)库区自用设施、仪表、工具应有专人管理,成立备查簿,
并做到经常保护、保养、核查。
第二十五条物质保留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执行,对不相同物质
采用不相同的计量方式。为保证物质计量的正确性,应如期对计量器
具进行校验。
第二十六条物质保留要如期进行库龄解析,实物发放依照先
进先出原则,防范因存放时间过长而以致物质发生减值(变质、耗费、
老化、跌价等)。
第二十七条物质保留必定按物质种类成立实物台账,依照物
资种类、制造商成立账页,内容包括:物质名称、物质种类(编码)、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新旧程度、存放地址、日期、单据编号、案由、项目名称/编号、单价、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量、结存
折算金额、制造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物质保留信息(库、区、架/列、位)发生变动,
库管人员须实时将变动情况通知料账人员,以便料账人员实时调整物
资分类明细账,保持账实记录物质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物质保留必定做到日清点月清结,保证物质实物
台账记录的数量、规格、质量与实物吻合。库管人员必定对所管物
资进行随时清点,实时记录清点结果;每个月结账期库管人员要汇总
物质当期动向总量,核算物质当期余量,并自行清点实物进行核对;
发生差异,必定如实上报,不得擅自更正数据或撤换、销毁实物台账。
第三十条未经赞同严禁将保留物质擅自借出。总成物质,一律
严禁拆件零发。
第七章清点检查
第三十一条物质保留必定成立清点检查制度,保证三清三符
(三清:数量清、规格清、质量清;三符:财务账与物质分类明细账相
符、物质分类明细账与物质实物台账吻合、物质实物台账与实物相
符)。物质的清点检查分为月度查问、季度查问和年度查问。
第三十二条月度查问可采用永续盘存制,由采买与物流部门
物流负责人、料账人员和库管人员共同对物质进行实物数量清点,
并与实物台账核对,核对无误后,与物质分类明细账核对。查问时还需
检查物质质量、保留限时、保留条件、库容库貌,及计量器具可否准
确无误、装卸机具可否圆满、堆码苫垫可否吻合规定。
第三十三条季度、年度查问是由采买与物流部门组织,相关
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共同对保留物质进行清点核查。
第三十四条物质清点检查后须填写物质查问表,物质查问表
(见附件一)包括:表单编号、查问日期、物质种类(编码)、名称、规
格型号、计量单位、账面数量、实盘数量、单价、盈亏数量、盈亏
金额、库龄、存放地址、库管人员、料账人员、负责人等信息;查问
表一式三联,分别为库房联、料账联、财务联。
第三十五条清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物质实物数量与实物台账和
物质分类明细账记录数量不符、物质数量盈亏或存在变质损坏的,
由库管人员按规定填写盈亏报告单(见附件二),详细注明盈亏原因,
转料账人员报本部门主管领导,经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账务调整。
查问中发现的变质损坏物质,需单独存放,不得出库。
第八章安全保卫
第三十六条库区的安全保卫是物质安全存放的基本保障,库
区必定成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度、安全设施保留使用制度、车辆人员
及物质进出库房管理制度、保卫人员值班巡逻制度,以防范盗窃、破
坏、火灾、水灾及各种事故发生;同时,应装备齐全的适应物质特点的
消防器具和防爆灯具及库区监察系统,明示严禁烟火和报警电话。
第三十七条依照工作需要和季节变化,如期检查、保护库区
防火、防盗、防汛设施,杜绝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必定推行人员和物质进、出库登记制度,严格禁
止没关人员擅自进入库区。物质出库时,必定查单验对,无出门凭证
的物质严禁出库。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必定推行仓储标准化管理,企业采买与物流
中心负责监察和检查各省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知。
第四十条各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专用物质实物库必定按本
规定进行标准化管理,成立物质实物台账,实时记录物质动向信息。
第四十一条对于租用的实业企业库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库
区,应由各省采买与物流部门对照本规定提出管理要求,明确双方权责,并监察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讲解权在企业采买与物流中心。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