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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环境保护法的论文 环境资源保护法论文选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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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环境保护法的论文环境资源保护法论文选题
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要件篇一
新环保法吸取了国际通行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制度设计上实行过于保守的态度。新环保法的三次审议中,在公益诉讼的问题上争议最大,曾数易其稿,将诉讼主体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改为全国性社会组织,最终扩展为满足确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这反映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博弈中的不成熟规定,另一例证如下:新环保法要求,"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一规定的立足点是值得确定的,但从上下文无法推定该条文是属于诉讼主体资格要件的规定还是属于一般的管理性规范,以致"牟取利益"所引致的法律效果不明晰,无法推断以下两种状况该如何处理:对于诉讼前该社会组织就明知诉讼结果必定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该社会组织还能否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才显露该社会组织的牟利意图,此时该社会组织是否被中止或丢失诉讼主体资格?
社会团体违反职业操守和社会道德风尚,虽然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罚则来约束和规范,但因新环保法是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源法律,若该法仅对"牟取利益"进行消极评价,未明确纳入主体资格要件,简洁产生歧义,难以推定适用,毕竟"牟取利益"在准备社会团体资格,与准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上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此外,新环保法未明确规定主体资格丢失的具体情形和后续处理,若拟通过援引其他法律法规来弥补该本源法律的疏漏,在规律上是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闭合。
基于法律完整性和统一性的考量,笔者建议增设"社会组织与其所从事的公益活动没有经济利益关系"这一规定,并置于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与其他两项并列作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要件。同时,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修改为"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法院有权中止该社会组织的诉讼活动,符合第五十八条所列条件的其他社会组织向法院申请参与该诉讼活动的,法院应当连续审理。"公益诉讼实际上己经构成对传统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突破,通过较大程度地开放公益诉讼,"有助于治疗违法成本低的中国环保病疾,加强行政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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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篇二
新环保法的修订和颁布意义重大,明确将环境爱惜纳入国家基本国策,辅之以多项制度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进展保驾护航。但环保法的修改,应当慢慢褪除方案经济的痕迹,"主要思路是将现有8部环保单行法进行整合,并将其提升为国家基本法"。而在整合过程中,较为高效的方式则是通过司法解释弥补新环保法的疏漏,以及取代滞后于现代经济活动的旧环保单行法的部分适用。
环保公益诉讼的范围篇三
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上,还有一个非议之处,即"环境公益诉讼毕竟涵盖不涵盖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责任"。《环境爱惜法》的修订草案和审议通过的修正案,均未正面涉及该题,仅将公益诉讼范围表述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笔者主见,应将环保公益诉讼范围明确扩张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首先,公益民事诉讼和公益行政诉讼的旨意具有同一性。允许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是借助相对强势的群体力气来克服弱势群体在私力救济活动中的功能缺陷,旨在爱惜生态环境和维护受害个体之利益。而允许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同样是通过扩张诉讼主体范围来实现环境爱惜和私权救济。
其次,允许公益行政诉讼,符合新环保的责任本位理念。清华高校环境学院环保产业争论中心主任傅涛表示,"环保法重点是讲责任归属,而不是权利归属","假如说老的环境法是在支配权利,修订后的《环境爱惜法》则己经开头在支配责任,他初步构架了一个以责任为主导的、环境可持续进展的全新体系,虽仍有些许不到位,但己经向责任性环境法走出准备性的一步。"针对生态环境所引致的责任,应当组成周延的责任体系,既包括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后者责任的追究,理应扩张诉讼主体范围,适用公益诉讼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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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允许公益行政诉讼,能促使公众参与环境爱惜的程度。新《环境爱惜法》增设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赐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爱惜的权利,正体现立法者极力强化公众环境爱惜功能的意愿,打破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垄断局面。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恰好是社会组织参与、监督行政机关爱惜环境工作的强有力保障。
简言之,将环境爱惜公益诉讼的范围放宽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与新《环境爱惜法》所新增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理念相契合,也与新《环境爱惜法》的价值取向相全都。允许环保行政公益诉讼,也是对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阀失的一种补充,"从目前我国环境执法实践来分析,环保机关执行力的强化虽是急需,但强化应只是弱化的过渡,以最终实现环境法执行的公权与私权共同参与、共同保障。"据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居于一体两翼的地位,不行偏废其一"。
学****环境爱惜法心得体会篇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的规定,包括"爱惜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这就是说,要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化熟识和把握污染和破坏坏境的根源和危害,有方案地爱惜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把握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进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类改造自然、进展生产,必需同时留意自然界的"报复",留意进展生产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所带来的影响,而不能超过某一个限度。环境爱惜工作就是要明确提出这一限度,通过宣扬使大家熟识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尽力实施这些规定,否则人类的生存环境就会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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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进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爱惜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我国是进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假如不留意环境爱惜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峻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进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进展的障碍;(2)随着生产的进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假如环境污染严峻将会引起尖锐的冲突,影响人的生产乐观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也是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爱惜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峻威逼,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其次代、第三代的问题,严峻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
目前全世界估量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亡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实行许多局部***惜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连续走向灭亡,由于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赛过局部爱惜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状况也是相当严峻的,非认真解决不行。例如,有的城市环境污染严峻,由于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明显增加(呼吸系统疾病)。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熟识我国环境爱惜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作为环境爱惜工作者、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深刻熟识爱惜环境的重要性,在进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爱惜,爱惜环境也要促进生产进展,作到环境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制造一个奇妙。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对这个星球上的生态系统有着永久摆脱不完的依靠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断地供应植物和动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够厚度的大气层,来爱惜人类不受过高或过低气温,以及过量紫外线的损害,需要地球供应足够量的水和氧气来维持生命的存在,而没有了绿色,这一切岂不成了无本之源,好比毛长在皮子上,没有了皮,毛又咋生根?绿色锐减,吞噬绿色的,正是人类自己,是人类进展模式中那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破坏性开采。人类对绿色的无尽索取仍在威逼着生态平衡,破坏着生态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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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爱惜就是通过实行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爱惜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爱惜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退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环境爱惜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爱惜和改善环境质量,爱惜人类身心的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削减或消退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爱惜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新《环境爱惜法》的细化篇五
新环保法目前是环境爱惜的最新法,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获优先适用,当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爱惜的基本法,在环境爱惜工作中起到统领作用,这准备了新环保法必定有很多基本制度的构建,或是原则性、准则性的宏观规定,例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把握、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这意味着这些立足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细则才能完成。"若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当解决,新《环境爱惜法》中关于生态爱惜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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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细化、量化规定的一个逆境是,新环保法作为环境爱惜基本法的地位不够凸显。新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爱惜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立法位阶而言,新环保法并未脱颖而出占据明显的统领地位,但从新环保法的内容来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新环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环保基本法与单行法相契合的进程。再者,涉及环境爱惜的立法较为宽泛,若拟完全通过修改各领域的环保单行法来协作新环保法的实施,不能达到高效落地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集中地进行细化规定。新环保法中除了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外,本身也不乏细致规定,例如按口连续惩处、违法排污设备拆除权、环评机构和环监机构责任连带等。因此,涉及到属于水、空气、上地等与环境爱惜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纳入新环保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完成,形成以原则为主、细则为辅的新环保法体系。
学****环境爱惜法心得体会篇六
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最终表决通过。这是近年来环境爱惜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爱惜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依据原惩处数额按日连续惩处"。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惩处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始终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惩处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惩处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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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赐予必要税收优待,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盼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惩处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大事,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心情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嘉奖与惩处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画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峻 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开寻租、合谋的***,加大惩处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赐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力气,就必需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敲诈等隐形***。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要正式施行。我们期盼第一张罚单的依法出炉,以儆效尤。当然,最好是全部的企业都能严守法律,让环保罚单不必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