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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认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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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认筹书我们的目标是供给一个固定的有风格的创业平台,现经过认筹形式招募合伙人,共同创建专属于创业集体的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平台。
乙方可选择以下认筹方案:
一、有限合伙人(认购1股,即人民币三万元整)可享受:
酒店1%的股权;
享有1%的收益分红;
介绍合伙人的资格;
推存合伙人的三级奖励共计3000元;
推行酒店1980钻石年卡的资格;
推行钻石年卡的三级奖励共计300元.
晚免费入住的资格。
二、一般合伙人(出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限新店,可享受:
酒店30%的股权;
享有30%的收益分红;
组织团队招募49个合伙人;
介绍合适开酒店的物业;
参加新店管理;
享有一般合伙人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推行酒店1980钻石年卡的资格;
推行钻石年卡的三级奖励共计300元.
晚免费入住的资格。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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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可抗力要素,无息退还乙方本金(奖励除外);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第三方公正平台一份;
办理正式工商手续前签订正式合同。
认筹方:
日期:【唯爱共享酒店(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协议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依据协议自觉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纪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订后奏效。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权益,执行义务。
第五条全体合伙人依照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刊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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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唯爱时髦共享连锁酒店(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郑州二七区京广南路
10号。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目的
合伙企业的经营目的在于将合伙企业注册资本【100】%投入唯爱时髦共享连锁酒店(以下简称“目标企业”)。
第九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酒店住宿、餐饮服务。
第十条合伙企业经营限期
合伙企业的经营限期为【10】年,自合伙企业领取的《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企业过多数以上表决经过,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企业经营限期。
第三章合伙人及其出资
第十一条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50】人,此中一般合伙人为【1】人,名称为【李军辉】;有限合伙人为【49】人。各合伙人名称及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详见附件一,一般合伙人可依占有限合伙人的变化状况更正和更新附件一。除本协议还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赞同,不得增添、减少或变换一般合伙人。
第十二条合伙人责任担当原则
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第十三条总认缴出资额
本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RMB【3000000】元)。
第十四条出资方式与出资比率
全体合伙人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及出资比比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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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叁万元,出资比率【1】%,股权【1】%;
一般合伙人出资陆拾万元,出资比率【30】%,股权【30】%;
唯爱共享酒店企业以管理和运营作为股份,股权【21】%;
总计【100】%
第十五条出资限期
若合伙人不可以按规定缴纳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余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可以成立之损失,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创立花费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其余合伙人已出资总数的利息花费。
第十六条权益出质严禁
任何合伙人未经合伙人会议经过,均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第四章一般合伙人
第十七条一般合伙人法律地位
一般合伙人系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即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全体合伙人签订本协议即代表一般合伙人【李军辉】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保证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将遵守《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的商定。
第十八条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权限
一般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企业及其业务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议的权益,并同时由执行合伙人负责供给财富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
一般合伙人的权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召会集伙人会议。
2、决定、执行合伙企业投资及其余平常势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手续。
3、代表合伙企业开立、保持和撤掉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余付款凭证。
4、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种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与退出等事务,代表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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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获得、管理、保持和处罚财富。
5、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余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执行。
6、依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7、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供给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并支付相应的酬劳。
8、代表合伙企业办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讲和瓜葛。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调解、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纳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富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一般合伙人及其财富可能带来的风险。
9、为实现合伙目的、保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余权限。一般合伙人可决定拜托【王杰】办理合伙企业的成立、改正、注销等工商登记手续以及年检手续,合伙企业的银行开户手续,税务登记手续及担当自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10年内纳税申报义务。
第十九条一般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法人或其余组织作为一般合伙人时,一般合伙人可委派代表详尽执行合伙事务,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合伙人指定其委派的代表。一般合伙人应保证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商定。
一般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改正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一般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改正状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委派代表拥有上述一般合伙人的权限,一般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所有行为,包含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相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拥有拘束力。
第二十条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义务与责任
一般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余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就,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有。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赞同外,一般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一般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商定。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担当无穷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责任宽免
一般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该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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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财富。除非因为故意或重要过失,一般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对付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以致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第五章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有限合伙人权益
1、参加或拜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执行表决权。
2、自行或拜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余经营资料。
3、认识和督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建议,包含有权邀请外面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就进行审计,相关花费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担当。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自营也许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在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主要人员变动时强迫一般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义务
1、按本协议商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不可以如期缴纳出资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率。
2、以认缴出资额为限为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担当责任。
3、不得参加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供给的全部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没关的商业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与一般合伙人有益益矛盾的商业事务)。一般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责任。
5、其余为实现合伙目的、保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而应担当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人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受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别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也许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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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非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加决定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加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法律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4、获得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法律建议书等。
5、对涉及自己利益的状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遇到伤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益也许提起诉讼。
7、执行合伙人怠于执行权益时,督促其执行权益也许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合伙企业供给担保。
第六章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变换
第二十六条相互变换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赞同,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相互变换,但须保证合伙企业最少有一名一般合伙人。
一般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余合伙人一致赞同,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商定参加经营管理的,视为一般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变换后的责任担当
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变换的,自两方订立变换协议或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赞同变换事项之日起视为变换成功。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变换后,其各自原来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不变。
有限合伙人转变成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时期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一般合伙人转变成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时期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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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伙企业花费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花费种类
合伙企业应担当与合伙企业之成立、运营、停止、解散、清理等相关的以下花费:
1、创立费,即合伙企业组建、成立相关的花费,包含差旅费、注册费、邀请中介机构的花费等。
2、租借办公场所发生的花费。
3、合伙人会议花费。
4、合伙企业邀请律师、会计师或其余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花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花费。
6、必需的媒体花费。
7、工商、税务及银行等相关机构发生的花费。
8、合伙企业运营的其余花费。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花费担当主体本合伙企业花费由一般合伙企业支付。一般合伙人不收取合伙企业管理费。
第八章收益分配与损失分担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收益,由各合伙人按以下方式分配:
1、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49】%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额比率分配。
2、因一般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全体合伙人一致赞同,一般合伙人享受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30】%,【唯爱时髦共享连锁酒店】以运营和管理为投资方式,所以享受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21】%。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已经实现投资收益按月进行分配,经全体合伙人按人数过半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余时间进行分配。
4、任何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商定未如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收益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花费。假如其应分配的收益和投资成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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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依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的损失担当本合伙企业发生损失机的债务担当:
1、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财富不足以清账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一般合伙人以其所有的所有财富清账。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第三十二条自有债务的担当
有限合伙人的自己财富不足以清账其与合伙企业没关的债务的,该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账;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央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富份额用于清账。
人民法院强迫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富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相同条件下,其余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章合伙人会议
第三十三条按期会议与暂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商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分为按期会讲和暂时会议。按期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经全体合伙人按人数过半以上建议,可召开暂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的招集与召开
1、招集与主持人员:合伙人会议由一般合伙人负责招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时间: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
3、会议表决权:各合伙人依照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企业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一人一票制执行表决权,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一定经全体合伙人过多数以上经过,但法律还有规定或本协议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定议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益机构。合伙人会议执行的职权,包含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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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添或减少认缴资本总数。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更正。
4、商讨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及经营原则。
5、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6、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7、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理方案。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商定应由合伙人会议定定的其余事项。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一定经全体合伙人按人矫捷过半以上赞同经过。
第十章入伙与权益转让
第三十六条入伙
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见告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就。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相同权益,担当相同责任。新入伙的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责任。
第三十七条权益转让
1、一般合伙人权益转让
经合伙人会议赞同,一般合伙人可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权益。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一般合伙人不该以其余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法律规定自然退伙的情况,为使合伙企业存续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担当原一般合伙人之所有责任和义务,经合伙人会议赞同后方可转让,不然合伙企业进入清理程序。
2、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权益。拟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拥有的所有/部分权益的,仅在以下条件所有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权益转让不会以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余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为转让以致合伙企业经营活动遇到额外限制;
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一般合伙人提交关于其赞同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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