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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论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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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论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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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论文(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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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的时效性篇一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照实反映,诉讼活动有时限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与运用也有严格的时效限定。例如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确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确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要求复议看法书》,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五日内送出。再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限期拖延。同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必需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不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效力。办案贵在刚好,诉讼不能拖延,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明确了时限要求,当然体现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必需遵守这一时限规范。
[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执行的强制性篇二
归根结底,法律文书是为详细实施法律而制作、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文字是表现形式,而法律才是它的核心。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书的效力而言,法律文书具有显明的强制性特点。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一经依法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执行,不得违背,否则就要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运用的法律凭证,不仅具有证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和执行逮捕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持《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对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实行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运用械具(包括武器)。对阻挠执行逮捕的其他人员也可实行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凭《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居处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二是法律文书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若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必需严格依照肯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司法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变更,其他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变更。如若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现象,相关部门对其改正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涂改。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运用校对印章。”
制作的合法性篇三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需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当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为所欲为、随意为之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须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别状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确定。”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确定书》或《不批准逮捕确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并且写出起诉看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确定。”这不仅明确规定了起诉看法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肯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实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假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形式的规范性篇四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别好用文体所确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楚、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详细应用时,使人们精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显明的格式化特点,详细表现为:
1、结构固定。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晰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2、事项固定。法律文书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固定不变。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都有规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则更明确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及排列依次: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诞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犯罪经验以及因本案被实行强制措施状况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的简缩语也是固定的,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复核审用“核”字,提起再审用“监”字,一审程序再审用“再初”字,二审程序再审用“再终”字,变更执行内容的减刑、假释案件用“执”字。
3、称谓固定。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语固定。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中的很多用语基本固定。如裁判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审判方式、当事人到庭状况等,格式中都规范了固定用语。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层次用语也固定为“原告知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看法书等文字叙述类文书的理由部分都规定了固定用语。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理由部分规定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依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