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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上传人:刘小华 2022/10/13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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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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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引导公民增强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公共意识和民主意识;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公民文明公约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实现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和制度化;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踩踏绿地,不折摘花木果实;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垃圾;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三不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爱惜设施,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场馆内大声喧哗,接听电话应当轻声;
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越黄线;
五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和工作;
六遵守禁止吸烟规定,减少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文明、安全祭祀,不噪声扰民,不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八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在生活小区等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九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十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空间、绿地,不妨碍他人通行;
十一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十二不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十三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指引道路;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
十四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保护生态环境,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
节约粮食,合理消费,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分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引导和劝导;
第九条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十条在景区、景点、野外宿营地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第十一条驾车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驾驶人和乘坐人不向车外抛物,夜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不超速行驶、随意变道、强行变道加塞,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
驾驶非机动车时,禁止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以及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不违反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游观光时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不随意刻画、涂写,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三条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文明上网,不以发帖、评论的方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低级媚俗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通过网络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迷信思想;网吧经营者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
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不乱搭、乱建,不毁绿种菜;
二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
三不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摩托车、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洒物品;
四不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五不乱丢、乱放垃圾;
六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七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的家庭美德;
一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二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父母或者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家庭教育知识和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十九条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祀,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不恶俗闹婚;厚养薄葬,简朴节约办理丧事,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第二十条军民应当积极参加“双拥”和***民共建活动,关怀、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尊重并保护驻地部队军事利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社会氛围;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一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等公共媒体应当以论坛、专题以及公益广告等形式,积极宣传报道城市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二公共广场、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广告数量的30%,并规范使用广告用语,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三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活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鼓励宣传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先进人物事迹和文明先进单位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发挥其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骨髓、器官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对无偿献血、捐赠骨髓、器官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骨髓和器官移植、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时间储蓄制度;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愿服务档案管理;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倡志愿服务优先提供给有困难的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鼓励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着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创建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和辖区单位文明共建、社区邻里互助、联谊等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建设,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培育文明交往的行为****惯;
第三十条获得道德模范、日照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日照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奖金可以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爱心公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德建设、荣誉发布等宣传、展示,并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道德模范、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受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法制和德育教育,培养师生的文明行为****惯和文明风气;
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
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综合执法、水利、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水体和空气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就鼓励和倡导文明出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制定具体办法;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鼓励和表彰文明驾驶行为,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完善执法机制,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三十八条商务、旅游、交通运输、园林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交通运输、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口岸、饭店、景区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第三十九条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第四十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