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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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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2/10/18 文件大小:1.2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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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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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xx学院学生管理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专科学生申诉。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不服,可
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休学、复学、
表彰、奖励、评定助学金、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处理
决定;
(二)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和不予解除
处分决定等。
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按规
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条学校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xx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
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等组
成,不少于九人。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相关负责
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各二级
学院推荐产生。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查阅文件
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并
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四)对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存在不当,向学校做出建议
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予以
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
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或7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
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
第十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
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十一条申诉复查小组组长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复查小组组长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
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
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
处理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递交《XXXX学院学生申
诉书》,并附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
诉书须准确无误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系)、班级、
学号、学****类别和层次等);
(二)本人详细通信地址;
(三)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
(四)申诉请求的事项;
(五)申诉请求的理由;
(六)提出申诉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
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
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六种情况申诉
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四)己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的;
(六)申请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
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限期
补正后受理,逾期不补正者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七条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
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
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复查程序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
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负责人、经办
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九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处理或者处分机构
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机构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应当对原处理或处分是否
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正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
确;
(五)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事项复查结束后,
应当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写明下列内
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号、所在学院、
年级、班级、学****类别和层次等;
(二)申诉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三)复查审理情况概要;
(四)处理的意见和决定;
(五)申诉人享有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申诉的权利
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
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上位法以及
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复查:
(一)申诉人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并被受理的;
(二)达成和解,学生撤诉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
申诉。
第二十五条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学
生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审查,申
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
后3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
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
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
执行。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错误的,及时纠
正;造成名誉损害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三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
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
的,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申诉中违反学校规定,捏造事实,
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参照《XXXX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
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执行;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
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
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