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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因乙方承包甲方XXXXX装饰工程发生的工程欠款,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允、公正、同等原则,达到以下付款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工程价款:
乙方承包甲方曼越美餐厅装饰工程价款,达成最终认可价格为(大写):_____元,(小写)_____元。
二、工程款付款方式
“甲方已支付乙方装饰工程款_____元,还欠工程款xx元。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xx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款_____元。
三、工程款付款形式为现金转账方式。
四、如到期甲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除担当所欠乙方工程款_____月的利息外,%/日支付逾期金。
五、自本付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承包的XXXXX装饰工程于20xx年09月10日交付甲方运用。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到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欠款合同篇二
敬重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史小富的托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结合庭审状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看法,供法院参考。
一、两被告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20xx年6月3日,原告史小富与被告沈小跃、王小华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对即将要进行的钢材交易进行了约定,尤其是对欠款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及钢材的质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由于签订合同时交易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钢材的规格、数量以及价格以送货单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根据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xx年6月5日、6月14日和6月16日分三次共向被告供应价值为969000。2元的钢材,被告负责签收了货物,即意味着其对钢材的规格、数量、单价以及厚度进行了确认。但是,截止20xx年6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24000元,尚拖欠货款345000。2元始终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其共同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充分证明两被告是共同做生意,送货时被告沈小跃签字确认的行为对王小华有约束力,原告有理由信任沈小跃签收货物王小华不持异议,因此我们认为,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时,由于被告称其近期资金四周困难,要求原告允许其存在适当欠款,双方明确约定,欠款根据送货单上金额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资金占用费,欠账期限为两个月,如超出二个月,根据欠账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
鉴于《销售合同》中约定资金占用费的比例较高,因此本次诉讼中,原告方已经主动降低了资金占用费,只是主见了二万元,恳请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基于其个人缘由,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看法,供法院参考。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欠款合同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xx)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xx)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探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看法。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担当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四条规定认定。假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担当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
(浙高法〔20xx〕297号
第八条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旧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与诉讼,但配偶申请参与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
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第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须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化、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须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须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担当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担当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担当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法发[20xx]40号)第13条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倾向性看法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样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数额大小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影响?等。
拟答复看法:该问题争议始终很大。省高院依据相关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第十九条、20xx年出台的《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六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相关阐述:
1、关于证明责任。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对外负债或虚假负债的情形,在省高院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中,强调了出借方的审查义务和相应的证明责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须要负债情形下,把举证责任安排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一旦举证失败将担当不利后果导致无法实现债权。但要留意的是,应避开对证明责任的安排产朝气械化理解。结果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事实真伪不明,假如法官在综合考察债务人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等事实基础上,在心证上就能够认定属于或不属于日常生活须要的,就不必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安排规则作出裁判。例如,当事人在夫妻安静生活的事实外观之下无其他反常情节的,通常可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须要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负债。
2、对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须要”的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家庭共同经营,或借款利益及于配偶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须要”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款数额的大小作狭隘推断,而应结合个案,考虑当地整体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争议的确很大,审判实践中要强调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债,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分歧大的问题,宜留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说明后,再作统一明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
20xx-08-19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要推翻该认定,必需举证证明其配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了个人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除此之外,法院还应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借款实际用途、借贷发生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关系等因素,就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合意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进行审查,假如能够判定该借款的确没有夫妻双方合意,且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主见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应就其主见的反对事实担当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20xx〕1号
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精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担当偿还责任。但假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与。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
(三)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恳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根据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恳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