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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总行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和关于加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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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总行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和关于加强....doc

上传人:lfh2233102 2012/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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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总行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和关于加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现将总行《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的通知》(农银办发〔2006〕395号)、《关于加强一手楼住房贷款营销工作的通知》(农银办发〔2006〕396号)和《关于试办个人住房接力贷款的通知》(农银办发〔2005〕888号)转发你行,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深刻认识总行连续出台一系列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切实领会文件精神,用好用活相关措施,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同时,各行要充分利用个人贷款核算系统升级及推出新产品的机会,利用分行所在城市媒体进行一次个人住房贷款宣传,提高农行产品的知名度,其中成都城区的集中宣传由省分行统一进行(祥见附件4),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网点要张贴省分行统一内容的宣传页。
二、关于2006年度转授权中个人住房贷款标准问题。对附属于住宅楼的首层商业、或建筑面积不超过按揭项目整体建筑面积15%的其他配套商业用房,视同个人住房按揭项目进行审批;对项目建筑面积中商用房面积超过15%的项目,在按揭合作建筑面积中商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视同个人住房按揭项目进行审批。
三、关于单位平方米贷款限额控制的问题。各行在省分行授权范围内审批楼盘按揭合作协议时,对住房原则上应实行单位平方米贷款限额控制,对商用房必须实行单位平方米贷款限额控制。
四、关于核算系统升级后有关功能利用问题。鉴于《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方式变更或整笔贷款还款期限变更的相关事项,对阶段性担保期间作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变更的,必须经阶段性担保企业书面确认;对无阶段性担保或阶段性担保结束后作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变更的,如借款人不是抵押担保人,必须经抵押担保人书面确认;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变更每笔贷款均不得超过3次。还款方式或贷款期限变更由客户申请、经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经贷审会审议的需上贷审会讨论)并签订协议后才能办理(祥见附件5、6)。
五、关于“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问题。“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仅限于成都城区机构办理,但2006年6月底个人住房(含商用房)不良率超过1%的支行不得办理,如不良率下降拟开办此项业务的需报备省分行房地产信贷处;贷款对象仅限于以全额付款购买一、二手楼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内的自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已办妥),其中二手住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贷款用途限于清偿前期购房债务;借款人必须明确该住房的现居住状态,且借款行为须有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放款账号只能是借款人在农行开立的账(卡)号;贷款成数不超过7成;对房价应本着以下原则掌握:一手楼住房银行认可价格不得超过原购房合同价、借款人取得房产时契税完税价二者之中的最低价;二手住房银行认可价格不得超过交易双方成交价、借款人取得房产时契税完税价或第三方独立评估价(或未作独立评估的银行内部认定价)三者之中的最低价。
六、关于与开发贷款联动营销的问题。一是对工、中、建行支行开发贷款的按揭楼盘,只要确认该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未在发放开发贷款以外的他行抵押,各行要积极营销、主动介入。二是对我行发放开发贷款的非竞争性项目,各行必须在发放开发贷款是时约定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办理的优先权利,并在开发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未经经办行同意在他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经办行有权对整笔开发贷款执行在原定利率基础上上浮10%-30%的利率。三是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各行必须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