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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九章生育社会保险
一、生育社会保险的定义
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怀孕、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医疗服务和现金补助的制度。它是社会对广大劳动妇女和人类种族繁衍的关怀和爱护,也是生育子女这一家庭事务得到社会承认和资助的标志。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特点
,覆盖面较窄。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已婚且即将生育的劳动妇女。
,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一般无须特殊治疗,只需营养和休息得当,就可自然恢复体力。
,它同时保障劳动力自身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又具有唯一性。
第二节生育保险的中国路径
一、我国生育保险的历程
1. 新中国初期的生育保险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文确立了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的有关制度。
1955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规定的通知》,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的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启动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
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将生育保险改革的办法在全国推广。
2004年,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制度意见》
二、新时期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产假及产假工资、生育医疗服务、孕期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职业保障等。
(1)产假:正常产假90天,分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孕期和产假收入待遇:孕期收入待遇主要指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
(3)医疗服务及其费用: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有一切所必须的医疗服务。
(4)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
二、新时期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
(2)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女职工生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
(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
(5)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1)现行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与生育保险发展的形势尚有不适应之处。
(2)生育保险地区发展不平衡。
(3)管理手段比较落后,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第三节工伤社会保险
一、工伤社会保险概述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由于特殊工种而引发的职业性疾病进行有效治疗并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本人因工伤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二是劳动者本人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遗属抚恤、丧葬补助等物质帮助。

特点:实施范围最广、保障性最强、待遇最优厚、给付条件最宽。
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4)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一、工伤社会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独立劳动者一般不包括在内。

(1)医疗待遇。
(2)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5)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