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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卷第期兰州商学院学报. .
年月.
日本保险公司强制重整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杜颖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中国北京
摘要本文通过对日本保险公司强制重整制度的具体阐述,得出其对我国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借鉴意义。通过对
其挽救制度和接管制度具体内容的探讨,认为,应该学习日本重视保险公司经营的精神,改变过去我国过分强调监管行
。
关键词保险监管;重整;保险基金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日本保险业法》已于平成年年做了“倒产”不同于“破产”。“倒产状态”是指债务人出现
修改。因为金融体制改革在日本阻力很大,速度较了经营困难已经达到了不可能继续进行经济活动的
慢,而保险业又必须与之相协调,使得保险业法的修程度。④这种状态下,企业往往不能就票据进行付
改范围很小。因此,这一新法刚一出台就陷入了四款。或发生类似事件,但也许并未达到不能清偿全部
面楚歌的困境。日本学界目前对这部新修改的法律到期债务的窘境。“倒产法制”是与通过关系人协议
中有关保险公司经营拯救的规定仍有异议,并从学而不经法院程序进行公司整顿的倒产处理方式“私
者中出现了种种改进意见,甚至就完整的应然的法的整理”或“内整理”相对的倒产处理方式。④它包
律规定提出了系统的草案和参考案。因为有关问括破产制度、特别清算制度、公司整顿制度、公司更
题在近期内不会做出新的修改,本文将日本现行保生制度、和议制度。因此,从学者设定“倒产状态”
险业法的规定作为论述的主要依据,
成果作为参考。在经营刚开始出现恶化时,若保险公司不主动自救
则强制其采取改善措施。⑤
一
、曰本《保险业法》强制重整保险
强制型制度的内容
一强制进行重整的前提保险业法还规定财政大臣同时主持强制性拯救
根据保险业法第条的规定,实行强制型制措施的实施。但是有学者认为主持程序的不应该在
度的前提条件是财政大臣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任何情况下都为财政大臣。因为强制性经营拯救分
和财产状况,认为其继续经营保险业务出现困难或两种情况,一种是陷入一般经营困难状态下的命令
其开展业务明显不当而继续经营保险业务有招致对其进行改善经营或变更经营方法书;另一种为经营
投保人等保护不周之虞。但何种情况为经营困难, 陷入特别困难的境地而通过法院进行的系统化的改
何种情况构成对投保人利益的威胁,保险业法并未善经营程序。后者应由法院主持进行。他们认为在
明确。日本学者将这条规定定义为“破绽状态”。而法院的主持下可能增强程序的透明度从而容易得到
认为实施重整前提条件是公司陷入“倒产状态”②投保人的信任,而且财政大臣的职责范围与性质为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杜颖一,女,,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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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与监督,在为顺利进行经营改进而对保险格、最普遍的主体,对此不存异议。
权利和义务进行变更时,他是否有能力做出对私法接管制度。第一,接管人的选任与解任。保
关系的正确处理令人怀疑。另外,对于财政大臣的险业法第条规定,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