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至县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0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第81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组织人员对照定点标准,实地考查,决定通过或提出整改意见;
:实施综合评审,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核发资格证书、标牌,向社会公布;
: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零售药店)申请不予受理的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
(零售药店)资格审定中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的;
,对申请单位综合评审暗箱操作、违规审定的;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序
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与检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