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部门:省文化厅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
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备注
22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艺术考级活动开办组织机构
文化科技与法规处
向社会公开
0
低,1个
无
无
拟属地管理
23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艺术考级机构
文化科技与法规处
向社会公开
0
低,1个
无
无
拟属地管理
24
对考级机构未按核准考级专业组织考级、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考官未依法回避、考级活动有徇私舞弊等行为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艺术考级机构
文化科技与法规处
向社会公开
2
低,1个
无
无
拟属地管理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
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备注
25
对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未报备或考级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发放无效考级证书、擅自夸大考场范围、多收费、阻挠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艺术考级机构
文化科技与法规处
向社会公开
0
低,1个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