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4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
。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
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5)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
(6)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7)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8)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1、一般规定
(1)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2)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3)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4)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6)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7)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2、主控项目
(1)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