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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复原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当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供应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状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及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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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及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及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状况后,马上托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及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恳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及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及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旧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状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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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及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今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裂开为由,向居处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说明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2)对于涉外婚姻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后,相应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也由中国法调整。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其父亲甲。本案中丙的父母的抚养实力都能满意丙生活,受教化的须要;丙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也是在中国诞生并生活至今****惯上一般以居住在中国为相宜;从有利于丙身心健康的原则动身,应将抚养权判给甲。
第四套
七,案例分析题
第5页
1,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居处设在B国。1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1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
(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及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见能成立?为什么?
(3)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安排,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B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安排;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全部。丙则提出:B国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见能成立?为什么?
答:(1)杭州某法院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及第34条第3项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100万元位于杭州,故应由杭州某法院行使管辖权。
(2)乙的主见能成立。狡据《民法通则》第l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即B国法的规定,甲和乙的婚姻是合法的,乙的结婚年龄虽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但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故乙的
第5页
主见成立
(3)丙的主见成立。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确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第五套
七,案例分析题
1,中国人甲于1988年跟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结婚,婚后甲居住在原籍上海市虹口区,乙居住在英国。1997年甲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虹口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向住在英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虹口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其理由是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英国法院管辖;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是不能管辖海外案件的。
(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应运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
(3)假如甲认为其及乙于1988年在英国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恳求虹口区人民法院直接解除婚姻,虹口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乙的理由不成立。虹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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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2)应适用我国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3)应适用英国法来认定该婚姻是否有效。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说明规定,认定涉外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原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第六套
七,案例分析题
1,香港公司A和香港公司B均为香港法人,因贷款合同发生纠纷。贷款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贷款用于在中国C市的合资企业。
假设1:A和B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院管辖条款。现A在中国G市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该贷款已投入到在G市经营的合资企业中,B对G市法院管辖权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问: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假设2:A和B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A向中国G市人民法院起诉,B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问: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假设3:A和B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发生纠纷后,A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则以贷款合同无效,贷款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亦应当失去效力为由,对仲裁庭的管辖提出异议。
问:B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有管辖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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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A及B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A向中国G市人民法院起诉,B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问: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有管辖权。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有仲裁协议,但由于B未对受理起诉的中国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视为默示承认该法院有管辖权。
(3)答:B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当然无效。
第七套
七,案例分析题
1,甲男及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甲去世,居处移至B国的乙依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的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居处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居处地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终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居处地法德A国法,满意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恳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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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B国法院对本案的识别以法院地法说为依据。理由如下:
①法院国所制定的冲突规范是它的国内法,因而其冲突规范中所运用的名词或概念的含意,均只能依照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属国家的国内法的同一概念或观点进行识别。否则便有损法院国的立法和司法主权。
②法官依据自己最熟识的本国法进行识别,简便易行。
③识别既然是援引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在未进行识别前,外国法尚未获得适用的机会,因而除适用法院地法外,并没有其他的法律可供适用。
        (2)B国法院在本案中不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因为识别是确定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以确定准据法的前提,假如本案依“准据法说”去定性,必定陷入一种逻辑上的错误。
第八套
七,案例分析题
1,假设:李某,男,1978年4月诞生;刘某,女,1979年5月诞生。李某及刘某于1997年2月曾向所在地结婚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但由于未到法定年龄而被拒绝。同年8月,二人共赴泰国旅游,在当地以宗教仪式实行婚礼,回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后,李某意外死亡,刘某及李某家属因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1)李某,刘某为结婚而旅游的行为在国际法上称为什么?
(2)李某,刘某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认定继承权?理由何在?
答:(1)这种行为称为法律规避。 
(2)无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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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某不具有继承权,中国法不承认以宗教仪式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有效性;同时,李某和刘某也不符合法定婚龄这一婚姻实质要件。所以,该婚姻关系不成立,刘某不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
第九套
七,案例分析题
1,假设:某甲(男)及某乙(女)为中国公民,婚后二人去美国生活,后在美国协议离婚,后某乙打算回国,向居住地法院要求提走由某甲支付到法院的生活费用,当地法院提出,只有双方解除婚姻的证明被中国法院认可后,才可交付。
(1)离婚证明能否得到我国承认?应符合什么条件?
(2)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哪些判决不能被承认?
答:(1)能够得到我国法律。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恳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须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2)中国公民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状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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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套
七,案例分析题
1,假设:中国公民甲及其丈夫乙曾侨居国外。1983年,二人回国并购得房产一处,后乙再次侨居国外。1992年,甲打算随女儿到美国居住,于是将房屋卖及B国在我国居住的公民丙。丙交付大部分房款后,甲收到乙从国外来信,说明不愿卖掉房屋,于是甲欲解除合同,但丙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
(1)不动产的法律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
(2)乙有没有权阻挡房屋买卖?
(3)房产部门可不可以依据甲,丙的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4)甲,丙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1)有关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有权,因为甲乙为夫妻关系,房屋为甲乙共有。
(3)不可以,还必需有甲同意出卖房屋的相关证明。
(4)没有效力,因为共同财产中,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许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非是善意第三人取得,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假设:A国公民甲在我国某市因驾车过失撞伤A国公民乙和B国公民丙。
(1)若乙,丙起诉至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若乙,丙为共同原告,本案适用哪国法律?
(3)若两案分别审理,应适用什么法律?
(4)对于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几种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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