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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8/7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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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套七、案例分析题 1、 1999 年7月8日, 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 烽火轮" 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 10日, 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 相撞。碰撞结果是: " 烽火轮" 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 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 12月, 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 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请问: 1 )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 )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 )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 烽火" 轮和" 长江" 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 )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规定:"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第二套七、案例分析题( 每题 10 分,共 20分) 1、 1935 年3 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 4 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 1970 年前去世。李信于 1938 年与范素珍结婚, 婚后无子女。 1943 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 1967 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 1981 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 1986 年5 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 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 同年 7月 11 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请问:(1 )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 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 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 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 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2)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 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 二是李信在广州于 193 8 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 38 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 1938 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3)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