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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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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8/22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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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人防经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以合作方式引进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申请开工报告、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设区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人防工程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县、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人防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人防工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设区市使用人防经费自建项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以及方案示意图。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权限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一份;
(二)委托人防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一份;
(三)附有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
(四)对于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的项目,应附有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人防自有经费情况的说明;采用与投资方合资、合作建设的,应附有相关协议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调整项目建议书。原项目批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申报。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项目概况;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要求;主要设计方案;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