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法The personal rights law导论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
一、我国人身权立法现状
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民法通则》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二、人身权法研究现状
1、通过研究侵权行为法来研究人身权法
2、通过研究具体人格权来研究人身权法
3、人格权研究现状
总体系已有完整的认识;具体人格权有研究;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有了研究;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了研究
第一章人身权Personal Right 概述
人身权一词具有多种涵义:人身权利、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人身权法律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身权的固有性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
1、固有性表现:
与民事主体相始终: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实际享有了人身权,其他的权利是期待权
2、产生的法定性:
人身权的产生、存在和受保护,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联,主体无意识
存在与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人身权利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
3、专属性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不得让与和放弃
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二)人身权的非财产性
人身权有精神上的价值
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与财产有间接联系:
1、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
某些人身权可派生出财产(利益)联系,是人身权的内容在商品化社会转化出来的派生物;附着良好信誉的法人名称可以有偿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
2、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某些人身权的产生和享有是某些财产权发生的前提和条件:养父母与养子关系一旦确定,就具有赡养与继承权;结婚身份权的配偶权派生出可相互继承财产;
3、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当人身权受侵害时,往往会引起相应的经济损失,比如人身伤害后的误工费和医疗费等。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身权的基础性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
人身权不能离开主体人身而存在,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与抛弃
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四)人身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
人身权是对世权:人身权可以对任何人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也有例外,比如某些人身权的派生出的权利是特定的扶养费请求权是从亲属权派生出来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扶养——扶养和赡养
人身权是支配权:行使方式不同,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其标的,请求权是请求他人支配标的,可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的。
三、人身权的权能
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作方式,人身权可以概括成为四项权能:
(一)控制权
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权利主体行使控制权,以维护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使自己的意志支配于这些利益,同时,也只有行使控制权,才能行使其他权能。
(二)利用权
这种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去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