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排水和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5 号
《北京市排水和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1 月 10 日第 52 次市政府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运营与养护
第四章污水处理
第五章再生水利用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
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
营、使用、保护和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和再生水规
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和再生水的监督和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保证设施
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排水和和再生水突发事件。
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作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养护事项,委托应
当签订书面协议。
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的情况,制
止破坏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鼓励、支持排水和和再生水科学研究和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
转化和和产业化,引进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
和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全市排水和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
以外地区的区(县)排水和和再生水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中心城、区(县)的排水和和再生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排水和和再生水规
划。
排水和和再生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污水处理原
则、设施布局和和规模、再生水利用目标、污泥处置和和资源化等内容。
排水和和再生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和和防洪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市和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和和再生水规划以及区域
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城镇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
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管网建设应当保证系统性。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设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和保护的,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条专用排水和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
单位按照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