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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商会章程]民间商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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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商会章程]民间商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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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商会章程]民间商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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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雨山区采石街道商会。
其次条本会是采石街道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进展、相互联谊为根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发扬艰难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立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相互帮忙,相互支持,团结进取,共同进展。
第四条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雨山区工商联(商会)。
第五条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采石街道办事处
其次章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以“沟通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进展”为方针;
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效劳会员、进展辖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时做好会员的守法自律,相互协调工作;

(二)向会员传达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反映会员的合法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供应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法律询问等效劳,帮忙会员调解经营纠纷、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帮忙提高企业知名度,不断推动经济进展;

(四)组织会员参与商品展销会、供货会等沟通活动,承受托付开展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沟通,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六)制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标准,引导教育会员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发扬爱国、敬业精神,坚持打造诚信会员企业品牌;

(七)积极扶持会员创业;

(八)承受雨山区工商联托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采石街道辖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的个私企业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肯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喜爱马鞍山、喜爱商会,在采石街道辖区内有肯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商会供应的各项效劳;

(二)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商会工作有批判、建议和监视权;

(四)参与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会员的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请本会帮助解决。
第十条会员必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声誉;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依据工作需要,向本会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五)结合自身状况和特点,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进展。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峻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打算终止事宜;

(五)打算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过应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别状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打算增补商会班子成员;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打算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状况特别的,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其次十条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其次十一条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次十二条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状况特别的也可以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其次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安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其次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前方可任职。
其次十五条本商会的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别状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前方可任职。
其次十六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三)催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治理
其次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偿效劳收入;

(四)会员企业冠名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其次十九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必需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安排。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应按时定期进展对账和结账,并按时公布财务经费收支状况,承受会长办公会的审计和监察,并根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规划安排开展工作。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资产治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承受会员大会的监视。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需承受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或区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雨山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缘由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意。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动意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采石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采石街道办事处的监视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