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37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8872 2022/11/23 文件大小:3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是由【8872】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生活带来方便。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明确合法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个人抵(质)押循环额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坚持“以抵(质)押贷款为主、保证贷款为辅、限制发放信用贷款”的原则,并严格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具有代偿贷款本息能力的担保;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收入状况、贷款用途、资金周转情况确定,结合不同的贷款种类,执行以下期限:
(一)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
(四)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确定贷款期限;
(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第九条贷款利率。个人贷款的利率、复息和利息计收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借款受理
第十条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时,必须有明确合法的借款用途,同时提交包括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保证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和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资格审查。信贷业务经营单位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受理借款申请:
(一)有贷款逾期、欠息、不良记录;
(二)连续两年亏损,无扭亏项目和可行计划;
(三)产品积压、陈旧、销售渠道不畅;
(四)卷入重大经济纠纷,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担保人不具有代偿能力或抵押物、质押物短期不易变现的;
(六)不宜受理借款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贷款调查
第十三条信贷业务人员调查。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对提供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等相关资料,信贷业务人员应逐项实地调查、核实,进行报表与实际帐目核对。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通过面谈、面签制度,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一)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的情形,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二)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对借款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贷款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有效、足值的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申请借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保证人必须符合本行要求的所担保贷款种类的保证人资格。
本行只办理连带责任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采取抵押方式申请借款的,抵押物应符合易保管、易保值、易变现原则,同时应重点调查产权归属、现行状态和是否属于禁止抵押财产等。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条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银行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票;
(五)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债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一条不能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该类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收集、整理贷款资料。信贷业务人员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充分收集相关资料,保证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撰写调查报告。信贷业务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银行及商业信誉、借款理由及还款来源、保证人或抵(质)物状况、贷款风险及可控程度进行分析,提出拟发放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形成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接到信贷业务人员提交的贷款资料后,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在调查分析报告上签字认可。
第六章贷款审查
第二十五条本行贷款审查分为:贷款初审和贷款复审。第二十六条贷款初审和合规性审查。信贷业务经营单位在完成全部调查程序后,提交总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审查。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初审、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贷款复审。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初审、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贷款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复审,进行风险因素分析与提示,并出具复审报告,明确提出贷款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意见。第二十八条合法性审查。对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复审的个人贷款,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由本行法律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按本行相关规定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议。
第七章贷款审批
第三十条对经过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个人贷款(包括在有权审批人授权范围内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授权权限内逐级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经审贷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放。
第八章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对同意发放的个人贷款,由信贷业务经营单位负责按照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签订借款、保证或抵(质)押合同,协同跟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合同生效后,由信贷业务经营单位负责贷款发放和监督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行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同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五条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设置贷款支付审批岗(是否改为)本行设立个人贷款支付审批部门或岗位。个人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的,由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本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个人贷款支付实行分级审批支付的原则。
第九章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发放的各类个人类贷款,信贷业务经营单位要进行信贷系统录入,并逐笔登记,分类归档。
第三十九条信贷业务经营单位在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全部贷款资料提交相应信贷管理部门或岗位进行入帐前审查、(是否删除)登记备案。
第十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每笔个人贷款业务发放后,信贷经营机构应将抵(质)押品及整理齐全的贷款资料档案及时移交本行抵(质)押品及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贷后管理的方式。信贷业务经营单位可采取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及登记,每季度提交书面贷后检查报告一并入档。
第四十二条贷后检查频率:
(一)对除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外的各类贷款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的贷后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对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第四十三条贷后检查要求:
(一)信贷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二)贷后检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在检查中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问题,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或处置意见;
(三)在贷后检查工作中,如发现风险或影响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问题,信贷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落实,并将风险状况和处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贷后检查的一般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的工作情况、收入/经营情况、家庭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
(三)担保人的单位、住址、收入状况是否有变动;
(四)抵(质)押物状况;
(五)本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客户名单,并通过各种手段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经本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二)存在欺诈行为;
(三)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四)改变贷款用途;
(五)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对出现上述情形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二)告知保证人,由其协助督促借款人还贷;
(三)与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协商,处置抵(质)押物;
(四)其他措施。
第四十七条个人贷款的催收和展期按照本行《贷款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且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第十一章贷款授权
第四十九条本行授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这里应是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全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经本行授权后,受权贷款机构可按照授权范围及贷款程序办理相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十二章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个人贷款业务实行双人调查制。每笔贷款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信贷人员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另一人为从调查人,在客户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上为两人签字。
调查人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必须经信贷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五十二条对借款人所在行业或单位信誉度较差、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应不予新增贷款。第五十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单位发放的个人贷款不良率超过本行规定时,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其新增个人贷款投放,待不良贷款化解后,视情况恢复其放款权。
对单项贷款品种,全行不良率超过规定比例,应及时制定整体不良贷款化解措施压缩到规定比例之内。
第十三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信贷人员,将按照本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个人贷款风险加大,相应管理部门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视情节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在工作中勤勉尽职的信贷人员,经尽职评价和责任认定后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本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