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轻微违法行为
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
登记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一年内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一年内3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一年内4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一年内5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日;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一般违法行为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1)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2)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4)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一般违法行为
一年内首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一年内2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一年内3次以上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轻微违法行为
一年内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一年内2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一年内3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一年内4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一年内5次以上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日;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