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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代理合同(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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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代理合同(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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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代理合同(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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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代理合同
制造商:
地址:
邮码:电话:
代理商:
地址:
邮码:电话:
第一条委任兹委任贸易有限公司为地区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
第二条代理商之职责
;
;
;
;
(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第三条范围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公证人,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第四条佣金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结算总价值%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余额待修理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第五条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
(长话、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第六条制造商的义务
;
;
;。
第七条职权范围就合同之价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的决定权属制造商。
第八条利害冲突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
第九条终止不管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第十条泄密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第十一条仲裁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代理商:
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商业代理合同(二)
买方:
地址: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
卖方:
地址: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
,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
,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