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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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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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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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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三次修订
一、总那么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工程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日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工程管理
六、工程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那么
祁阳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总那么
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平安,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府性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开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根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工程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工程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方案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平安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开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工程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风格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那么,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工程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工程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根本原那么
“零基预算〞的原那么。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专款专用的原那么。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整合使用的原那么。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标准管理的县涉农工程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国库集中支付的原那么。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工程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工程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效劳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给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工程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打卡发放的原那么。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基建工程投资评审的原那么。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工程,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管理职责与分工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工程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工程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方案,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务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工程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监督检查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日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工程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工程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标准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工程公示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工程申报、预算与审批
一、立项申请
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工程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属于涉农工程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工程、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那么,择优选择申报支农资金工程,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工程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工程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
实行工程申报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或工程单位在向上级申请工程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主管部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实施工程所需的工程前期费、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工程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余局部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祁阳县关于鼓励支持争取工程及资金的假设干规定?办理。
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工程申报与收支方案,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方法?办理。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应由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原那么上不再追加预算。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涉农整合工程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100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工程,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复安排。
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到达单位、到工程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对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那么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对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收支执行与日常管理
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糸集中收付。〔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工程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工程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工程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存,业务主管部门和工程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簿。〔四〕、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付“支出专户〞支报。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工程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工程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主管部门及工程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对根本建设工程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预决算及基建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下达,工程定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合法的借款担保手续,同时,工程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按本方法第条拨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供给、学校危房改造、政法设备购置及维修工程〕政府采购工程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完备不予办理。
政策性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遵照上级财政有关规定,本着讲求效率、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方针,并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那么根底上,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以及划拨、使用、核对、发放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发放必须由业务主管局、镇〔乡〕负责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签字盖章,张榜公布,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存折〕和农户。
非建设性专项资金要建立完整的操作、监控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标准操作程序与监督手段,完善管理方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详细记录专项资金运行的过程和效果。
基建工程工程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工程涉及根本建设工程工程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上级专门文件的要求、依据财政部?根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财政性根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方法?、?湖南省国家建设工程审计监督方法?、以及?
祁阳县财政性投资根本建设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开展工程的融资、预、决算、招投标及工程施工费用开支控制、完工结算与投资评审等工作。未经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施工,财政拨款均以招投标等各项法定必须的完备手续予以办理,否那么不予办理。
专项资金中建设性工程工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及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照工程预算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5万元以上工程、货物、劳务实行政府采购,5万以下可通过协商比选。建性设性工程工程一律实行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保证金制度。工程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5%。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参与公开招投标工作。所有工程不能留下投资缺口,人为因素造成“半拉子工程〞,或出现“豆腐渣〞工程,严格追究业主和相关人员责任。
专项资金中建设性工程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有合同另行规定的按合同执行,但不得高于本规定〕。工程工程预拨款不超过预算总额30%,工程开工后进度拨款不能超过80%,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凭验收质量等级或绩效考评等级预留5%—15%的质保金。
工程工程单项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额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必须经建设单位〔含指挥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签证后,按程序报批。金额10万元以下,主管部门批复,金额10万元-30万元,报工程分管县导审批,30万元以上报县城建领导小组批准。凡10万元以上变更工程必须附有变更局部重新编制的工程预算方案。
基建工程业主单位费用开支标准实行总额控制〔除上级有专门文件的规定标准外〕。管理费控制数是:200万以下不超过工程决算总额5%;200万-500万3%;500万-%;1000万-%;5000万-1亿元不超过1%;1亿-%;%。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其它如工程设计、勘测、监理等工程直接、间接费用按财政部?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工程支出一律使用正规合法支出发票〔应税行为须遵守税收的属地管理原那么,不得在属地以外的税务机构缴税〕方可在专项资金管理专户中报销。业主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协调指挥部〕内部管理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凡在原单位领取了局部工资的,业主单位只按政策规定发给未补足的局部工资、奖金和津、补贴等,奖金、津补贴、物资等发放无政策依据视为违规乱发,一律收缴。管理费超支局部政府按10%-30%进行调控。
工程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专项资金工程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已经政府批复的专项预算或工程方案,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县立工程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县政府审定。县属工程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并被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县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报请县政府撤销该工程。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主管部门、财政、工程实施单位、涉及乡村的应有镇、村等为法定验收成员单位,重点工程应邀请监察或审计为验收成员。工程完工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