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省残联、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0]35号)精神,结合省、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制定《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具备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工疗、生活生产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等服务功能(功能可有所侧重,可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当地特色的服务场所),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3、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单体建筑面积在300㎡以上,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00㎡,以租赁形式解决场地的,必须签有三年以上合同。配有医务室、康复室,文化娱乐及工疗场所,具体要求见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规模分类表。
4、托养服务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劳动年龄段智力、精神残疾和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为主。
二、申报程序:
由残疾人服务机构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报送《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申报审批表》(表一),经所在县(市、区)残联审核后,报金华市残联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在取得“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称号后方可申报“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三、任务指标:全市年内建立10个以上“爱心家园”。其中达到省级建设要求的,2010年完成4所,2011年完成6所。根据建成申报的时间顺序,率先达到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规模的4个县(市、区),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给予加分。
凡符合市级建设要求验收合格的,挂“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标识;经省残联验收合格的,挂“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标识。
四、补助标准: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所属机构,达到“爱心家园”建设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达到省级建设标准的,按浙残联教就[2010]35号文件要求向省有关部门申请认定。
附表:
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申报审批表
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规模分类表
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计划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金华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
表一:
金华市残障人“爱心家园”申报审批表
县(市、区)
托养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机构地址
申请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
电话
兴办单位(举办人)
主管单位
登记注册机构
登记注册证号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其他□
工作人员
共人,与托养残疾人的比例:
启运时间
年月日
收费标准: 元/人年
主要服务业务
托养残疾人情况
托养残疾人数量
总数: 人
其中:智力残疾: 人;精神残疾: 人;
其他重度残疾: 人
托养形式及人数
日间照料: 人; 寄宿: 人
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