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分析
论文摘要 2011年,番禺区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1934宗263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836宗2515人,决定不起诉13宗24人(其中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作出绝对不起诉案件1宗1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相对不起诉案件8宗13人、因证据不足而作出存疑不起诉案件4宗10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36 宗64人,没有无罪判决,撤回起诉1宗2人。在审查过程中,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16宗569人,二次退回补充侦查84宗193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57宗120人,追诉漏罪19宗42人。本文对上述案件的质量进行具体分析
论文关键词审查起诉质量分析原因对策
一、常见证据问题
(一)物证、书证
(1)忽视对作案工具等物证的提取,特别是在作案工具无法提取的情况下未采取拍照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如故意伤害案中遗留于现场用于打斗的破碎的啤酒瓶,因无法提取该物证又没有拍摄下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说法不一,导致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所持的器械。(2)对物证保存不当致使在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无法调取物证进行质证。如吕某某等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时不慎遗留于被害人汽车内的钱包,被害人在其陈述中反映了这一细节,并称已将钱包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亦根据钱包内物品的信息抓获犯罪嫌疑人,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时,钱包未附案,且不知去向。(3)未及时提取通话清单、网络聊天记录、银行汇款记录等书证。如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举报人、伏击人员证实举报人于当天下午2时许在美丽华酒店附近士多店公话拨打犯罪嫌疑人手机联系交易地点,犯罪嫌疑人否认,从其手机上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时仅有两个已接电话,但经核实均不是上述公话,该案因未及时调取通话清单,致使事后无法补证。(4)欠缺反映物证、书证来源的文书,如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勘查笔录等,致使物证、书证的合法性受质疑。(5)扣押物品清单对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数量、特征、包装等细节描述不规范或对该物证的称呼前后不统一。(6)对扣押的机动车辆没有查询相关登记资料,致使无法判断其性质以提请法院予以处理。
(二)证人证言
(1)多份证人证言内容高度一致,甚至出现一份询问笔录经简单更换被询问人姓名后即粘贴复制照抄成另一份询问笔录,致使证言的证明效力减弱。(2)忽视与案件细节相关联证人证言的提取。如上述黄某某贩卖毒品案,未向士多店老板取证询问其公话号码及核实举报人到其士多店打电话的情况,致使该案欠缺证实联系交易情况方面的证据。(3)多份证人证言内容矛盾,特别是在毒品类案件中,特情人员作证时为了其自身利益往往隐瞒某些真实情况,致使证言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如上述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举报人陈述反映与犯罪嫌疑人接头、交易、抓获经过,与伏击人员陈述的过程存有明显的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被害人陈述
(1)在部分侵财类案件中,关于涉案财物的情况,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情形下难以充分认定,需进一步核实该财物的来源,如补充亲属等知情人员的证言、提取取款凭证等书证,以补强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如彭某某等四人盗窃案,对其中一单犯罪事实中的白金戒指,犯罪嫌疑人一方与被害人各执一词,证据相互抗衡,致使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因该单事实不足以证实已达盗窃罪的起刑点而被撤回另作处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