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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保险公司婚庆公司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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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保险公司婚庆公司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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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婚庆公司责任保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相关附件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婚庆行业协会》会员资格、承办婚庆服务的机构,经保险人同意,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婚庆业务过程中,由于以下事故对婚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委托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化妆品造成新郎、新娘的皮肤严重损伤;
(二)由被保险人布置的婚庆场地装饰物在宴会过程中坠落造成婚礼中断10分钟以上导致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
(三)因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提供指定的婚宴场所;
(四)蛋糕到场延误30分钟以上或蛋糕严重受损造成婚庆仪式无法正常进行;
(五)因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婚车无法到达或因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婚车迟到60分钟以上,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
(六)拍摄婚礼场面的摄像带或照片损毁15%以上且无法补救;
(七)事先安排的司仪无故缺席或迟到60分钟以上(依约定时间为准),或因事先安排的司仪迟到导致婚礼仪式举行时间推迟超过10分钟;司仪对婚礼安排出现程序错误造成婚礼过程混乱;司仪言辞错误或不当造成婚礼中断并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为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五条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事故分项责任限额。以上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分别列明于保险合同中。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事先确定的每类婚庆服务项目责任限额,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列明于保险合同中或特定婚庆服务明细表中。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在婚庆服务合同之外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婚庆活动被取消或无法正常进行;
(四)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化妆品造成的伤害:
1、已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2、非合法厂家生产的化妆品;
3、非法渠道销售的化妆品;
4、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造成皮肤过敏的化妆品。
(五)因新郎、新娘自身体质原因受到化妆品的伤害;
(六)因被保险人提供的婚礼拍摄人员的技术问题造成摄影带或照片模糊、无法使用;
(七)被保险人使用非专职司仪、非专职拍摄人员;
(八)由于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合同或经济纠纷造成被保险人无法履行服务合同;
(九)委托人自行选择的婚宴场所因意外事故而取消的;
(十)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标准低于婚庆服务合同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财产损失;
(十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三)其他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婚庆服务造成的损失;
(十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率)。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举办婚礼当日,自婚庆公司提供婚庆服务时开始至婚庆活动结束时止,以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