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部总则
第一题合同法一般问题研究
一、合同的内涵与外延
( 一)合同的基本内涵
合同又称“契约”,其内涵十分丰富,应用十分广泛。从理
论上对合同内涵的解释,各国学说及立法因其角度不同而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为代
表的大陆法系合同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巨大影
响,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其一,“合意之债”说。《法国民法
典》给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
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依此解释,合
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当事
人的合意而产生的,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这种
合意是由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达成的。合同的基本内容是
给付,而这种给付要具有一定的原因。其二,“私法合同”说。
在《德国民法典》中,同时存在着法律行为、债和合同三个概
念,合同是各具体合同种类的抽象,债是合同、侵权责任、不当
得利的抽象,因而,合同是债的种概念。但其与法国合同含义不
同的是,法国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不包括其他合同关系,德国
的合同则是广义上的私法合同,它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发
生私法上效果的一切以意思一致为要素的行为。《德国民法典》
第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
①周林彬:《比较合同法》,兰州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页。
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因
而契约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当然,这种“契约之
本质在于意思合致”。在德国这种合同中,不但包括所有以债
的发生为直接目的的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就英美法系而言,把合同看作是可依法执行的诺言,即“合
同是一种允诺”学说。认为合同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不去
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
第条规定: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该
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英国《不列颠
百科全书》给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
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因此,在英美法系,
合同是一种允诺,而这种允诺又是以对价为前提的。一方的意思
并不能形成合同,互为对价的两个诺言,才能成立合同。按照传
统的观点,对价是指要约人获取的利益,或者受约人承受的损
失。这种对价学说是英美合同法和大陆合同法最显著的差别之
一。英美法在合同含义方面的另一个特点是不太注重合同是一种
协议,强调合同是“一个许诺”,这也许是一种缺陷,实际上合
同是“一个许诺报答另一个许诺”或“一种行为报答一个许诺”
这样一种关系。另外,在英美法系法律理论中,并没有民法、债
法等概念,合同法是与侵权法、财产法并存的法律制度,而大陆
法中的合同是债的一种,而且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一起
概括为债,这也是二者的区别所在。这种合同立法归属与划分的
不同,也对合同涵义的不同产生影响。当然,当代英美法系的一
些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合同定义的缺陷,并力图将大陆法系合同涵
义移植到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把合同看作产生债的双方当事人的
①胡长青:《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 年,第页。
②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南开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页。
③(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页。
合意,而将诸如记录合同、盖印合同、准合同等,从合同涵义中
排除出去,这就使得两大法系的合同涵义正趋向统一。
我国的合同法理论研究中,对合同概念的定义和特殊的历史
背景有关,近代中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主要受到德国、日本
和瑞士法的影响;现代中国的民法和合同法理论主要受苏联立法
的影响。因此,我国早期的合同含义,大体和苏联法学观点相
同,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
一定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初期,学者们从
不同的角度对合同的涵义进行论述,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主
要有: 经济手段说。该学说认为,合同是生产环节之间以及
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手段。经济活动协议
说。该学说认为,合同是一种经济活动协议,一般由两个企业或
单位按照商定的内容写成。书面协议说。该学说认为,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以法定的方式签订的书面
协议。法律行为说。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消
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法律上行
为说。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上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