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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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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5-4
编号: 青政发〔2012〕23号
标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岛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本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五条组织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个人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如申报者条件不符,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是申报者前3年的质量业绩。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
第七条组织奖主要授予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
(一)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二)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三)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四)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
(六)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由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提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一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